如何推动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增强企业节能的内生动力?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我市出台了《合肥市节能量交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企业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等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尝到节能带来的甜头。
记者了解到,可以进行交易的节能量为三种,分别是年度综合指标节能量,即本市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报告期内超额完成市级节能目标的节能量;光伏项目节能量,即由企业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除外),其中企业自用部分电量折算的节能量;高耗能企业能源削减量,即高耗能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形成的能源消耗削减量。这三种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对超额部分节能量可以进行转让交易,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通过购买年度综合指标节能量或光伏项目节能量达到节能目标的,视为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市经信委负责人介绍说。
节能量可以进行交易,是否意味着高耗能行业也可通过购买节能量的方式补充增加的能耗,从而不利于全社会节能减排?对此,市经信委负责人解释说,高耗能行业实行封闭管理,高耗能行业节能量交易限定在高耗能企业范围内实施,其购买的节能量必须来自高耗能企业能源削减量,不得购买其他类型企业产生的节能量。“也就是说,虽然高耗能行业也可以进行节能量的交易,但由于只能在高耗能企业间进行购买,总量上保持恒定,既鼓励了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减少能源消耗,也不会增加行业整体的能耗负担。”
根据《办法》规定,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光伏项目、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削减项目应于每年1月底前集中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市节能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或节能量审核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审核工作。市节能量交易机构向企业签发节能量证书,成为交易的依据。
节能量交易将通过交易机构进行,出、受让双方不直接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将参照我市节能奖励标准,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交易。今后我市还将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线上竞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