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付费”是环境管理必须始终坚持的最基本原则之一。通过实施污染者付费制度,利用经济手段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人们对污水处理收费已经习以为常,而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则置身事外,似乎每个公民只管扔垃圾,却不需要为其处理付费,最终导致了垃圾围城等不良后果。
湖南省发改委、住建厅和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都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征收到的相关费用全额缴入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这一办法还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但可以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量办法,并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征收难的问题,这一办法允许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提供了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及按营运交通工具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等几种可以选择的方式。
笔者以为,湖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处理是历史性的进步。社会管理必须遵循包括经济在内的各种基本规律,只有把像“谁污染,谁付费”这样的基本原则执行到位,才能约束许多居民过度膨胀的消费观,从而践行绿色生活,并确保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虽然这种收费管理政策落地还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价格高低如何确定,什么是最佳的收费载体等。但只要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就可以边实践边完善。只有让每个市民意识到要少买少扔,少给环境增添负担,践行绿色生活才有望大面积推行,并取得成效。
对城镇生活垃圾的处理要树立产业概念。城镇生活垃圾的组成复杂,需要细致分类,并为分类收集到的各种用途的生活垃圾打造合适的流通平台和处置终端。这些都需要资金投入,以保证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系统和消纳系统相匹配,使物质循环使用。为此,湖南省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收费不足以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当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对城镇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管理不是加重个人或家庭的负担,而是其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回归。放任污染行为而不收费,实际上是在纵容污染行为,鼓励制造更多的生活垃圾,不利于人们环境意识的培养。政府兜底处理城镇生活垃圾,一是资金压力大,二是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因为那些生活水平高、垃圾产生量大且支付能力强的市民反而享受了更多的财政补贴。
有鉴于此,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进行收费应成为一项基础性的环境经济政策,以获得适量资金加强体系构建,将城镇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