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条件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零,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会计分录时,无需计提增值税,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存在营业外收入的概念。
会计处理依据: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对直接免征税款不必作“补贴收入”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系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助理、财务部部长朱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