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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做好用能权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协调

2016-09-23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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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在一年内经确认可消费各类能源量(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的权利,也就是一年内按规定可以消费的能源总量。十三五

“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在一年内经确认可消费各类能源量(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的权利,也就是一年内按规定可以消费的能源总量。“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日发文表示,明年起将在福建、浙江等四省市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实现节能减排的“收益变现”,推进用能权确权、有偿使用、交易等开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

据介绍,从2017年开始,将在有一定基础的浙江、福建、河南、四川四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点地区可以在本区域内全面开展试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选择若干地市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区域。2019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2020年视情况逐步推广。

根据文件内容,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各地市控制目标,合理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区分产能过剩行业和其他行业、高耗能行业和非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非重点用能单位、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实施分类指导。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配额内的用能权以免费为主,超限额用能有偿使用。

同时,试点地区要制定发布能源消费报告、审核、标准等技术规范,明确能源消费统计、计量、计算的范围、方法、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能源消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可核查。制定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告机构名单,规范机构行为,建立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平台。

交易主体一般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作为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能权指标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

同时,试点地区将建立奖惩机制,将拒不履约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为保障政策落实,试点地区将加大财政、税收等激励政策力度,支持企业节能改造,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运用金融产品,为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者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将用能权交易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内容,鼓励试点地区努力推进改革工作,在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方面适度向试点地区倾斜。

在试点过程中,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同时,出台配套激励和约束政策,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协调,并建立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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