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和电力业务许可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山东境内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得政府核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生物质、太阳能(光伏)等发电工程、电网建设工程及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报送备案材料。报送内容务必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一)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总投资、核准(审批)文件、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书情况及工程承包合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工程主要危险因素分析、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程序
(一)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备案材料。
(二)山东能源监管办受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备案通知。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建设规模、施工合同、施工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填报单位在山东能源监管办门户网站下载《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报山东能源监管办,我办将对备案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将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办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华电、国电、大唐发电公司等单位由省级公司汇总建设项目,每年1月底之前统一报送;独立发电企业及自备电厂由各企业单独报送。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3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