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近日出台《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标志着西藏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正式建立。
去年底,西藏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为推进考核工作的全面开展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建立,今年以来,自治区环保厅与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并出台了《细则》。将考核办法提出的18类指标细化分解为58项考核工作内容,明确了考核评价工作重点和要求,规范了自评和初评报告的编写。
《细则》规定,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在充分参考自治区、地(市)两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基础上,采取县自评、地(市)初评、自治区环保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细则》明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评定为合格等级的条件包括:主要水体水质、县城建成区空气质量等12类指标达标。评定为良好等级,须在达到合格等级的基础上,在制定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开展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环境质量数据监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6类指标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评定为优秀等级,须在上一年度评定为良好,且本年度符合良好条件。
此外,西藏自治区政府还拿出1亿元资金用于奖励在生态环保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地方政府。凡是考核为优秀的政府,奖励300万元,并且不设名额限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环保考核领导小组会将情况通报给自治区党委、政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从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按当年合格奖励资金同比例扣减,同时会将不合格地方政府名单通报给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社厅。凡是环保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一把手”和分管环保领导年终考评不能评优,并且将影响到政绩考核,面临调整岗位,甚至“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