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税局日前公开表示,“十二五”期间,河南环保产业共享受税收减免106亿元。这当中,包括为用废企业、风力发电企业退(免)增值税、为投资环境保护项目和购置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减(抵)免企业所得税等。
“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是助推其发展的最为有效且易于操作的扶持措施,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工业企业主动开展环境保护,能够显著抑制环境污染型投资、生产及消费。”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记者表示。
税收优惠“缺水”严重
“我国钢铁、水泥、化工等重工业的环境治理成本差异性较大,企业因环保投入提高了生产成本,导致缺少市场竞争力,‘环保逆淘汰’现象普遍。工业产品遵循市场机制定价,国家无法进行环保价格补贴,需要在环境税收方面加强调控及引导。但目前高污染排放行业或地区的绿色税收调节作用并不明显。”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透露,当下针对工业企业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的绿色税收政策并不完善。
不仅如此,威立雅中国区副总裁兼CEO黄晓军也指出,国家税务部门对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仅有环保行业内的部分事业性质单位能够享受到减免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扶持整个环保行业的相应税收政策。目前,仅有部分地方政府推行针对节能环保企业的地域性优惠税收政策,但减免扶持力度并不相同。
另外,现行税法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则,但骆建华指出,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抵免资质,绝大部分企业对此类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
在增值税征收方面,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当下环境治理很多细分行业优惠措施开始逐渐取消或者出现行业不均衡的局面,极大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赵笠钧为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举例说,财税78号文对“垃圾”的定义比国家原来执行的财税115号文有所收窄。根据新规定,“垃圾”仅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而忽略了环境影响更大的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弃物)。“这使得工业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企业无法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加了此类企业的财税负担,打击了其治污的积极性。”
事实上,对于财税78号文,骆建华也颇有微词。他认为,财税78号文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优惠,仅惠及产业链末端的再加工利用型企业,而对于前端的大量回收拆解企业无影响。尤其从事回收的个体商贩通过偷税漏税,能压低自身回收成本,而正规回收及资源化企业需要承担前端的17%全额增值税,另外再加入城建、基建等方面费用,再生资源行业实际税负高达19%以上,成本压力明显高于小作坊商贩。
“最终的局面是,再生资源企业在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将承担高额税负。因此尽管以前出现过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但不应因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而因噎废食,最终阻碍行业良性发展。”骆建华如是说。
需“对症下药”多管齐下
“财税78号文对‘垃圾’的定义应与以前财税115号文中的相关界定保持一致,将工业和危险废弃物纳入‘垃圾’范畴。同时,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增值税率应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而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17%税率计征,应明确退税时限,做到即征即退。”赵笠钧建议说,鉴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大部分都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票的现实情况,应参照国家对农产品收购政策,允许退税企业按收购废旧物资金额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用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理顺正规回收企业与个体商贩的税收成本差距。
而在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面,骆建华指出,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需坚持正向激励与负面惩罚措施并行的政策方针。尤其要针对工业企业污染进行减排调控。黄晓军认为,一方面,需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保税,合理确定税目及税率,落实地方征收管理机制与流程,发挥税收在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方面的调节作用,增强刚性约束。另一方面,也要适度降低清洁能源或清洁产品的税负,纠正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