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质监局《201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北京市环保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
此项标准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另外现有源按I、II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第I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第II时段指自2017年7月1日起。
其中明确了工业炉窑的第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业炉窑的第I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艺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测方法等内容。
该项标准实施后,若北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文件指出,该标准是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与DB11/50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覆盖的污染源范围;
——新增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修改了DB11/501-2007中一般污染源的部分排放限值;
——新增了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苯乙烯等5项大气污染物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限值;
——调整了其他A类物质和其他B类物质的分类限值,新增了其他C类物质的排放限值;
——取消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修改了监测要求。
该标准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中相应的内容,同时《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37-2004)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