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环保目标责任、挤占挪用环保资金、阻碍环境监管执法、未公开环境污染信息等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将被追责。
日前,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未完成环保目标责任状,沈阳各区、县(市)党政领导或被追责。并且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将被追责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
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指标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区域环境准入政策,或者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供热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本行政区域内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主要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
阻碍执法、篡改监测数据也追责
对于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另外,对于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不查处举报、不公开污染事件追责
对于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的;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未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未按规定查处群众举报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问题的;未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未按规定移送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将被追责。
此外,《办法》要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职责履行不力或者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考核期内存在其他被责任追究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