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明确,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将承担50元/吨的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
近年来,随着苏州生活垃圾产生量快速增长,生活垃圾处置终端面临巨大压力,为解决这个问题,去年以来我市多次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市区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作为市市容市政局“6+2”工程总体方案中的重要管理机制之一,《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共八条,明确规定:市区各行政区域(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应承担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区域环境补偿费根据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垃圾量计算,缴纳标准暂定为50元/吨。区域环境补偿费将专项用于受偿区域环境补偿,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处置设施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美化及生态修复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运营和维护以及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提标升级、污染物减排项目等。
当前,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在日益增强,而在为城市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同时,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必然会对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建立区域环境补偿机制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不仅可弥补相关区域因处理生活垃圾受到的影响,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公平度,提高政府、社会和公众对生活垃圾减量工作的重视程度。
《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明确,《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
市区各行政区域(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应承担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
区域环境补偿费根据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垃圾量计算,缴纳标准暂定为50元/吨。
区域环境补偿费将专项用于受偿区域环境补偿,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处置设施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美化及生态修复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运营和维护以及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提标升级、污染物减排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