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将有规则可依。电网企业应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
国家发改委28日晚间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实现。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10年4月修订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曾经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提出要制定具体办法。国家发改委的《管理办法》即属于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细则,时隔6年终于出台。
在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看来,《管理办法》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对国家气候变化减排承诺的实现、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推动能源革命具有积极作用。
《管理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做了清晰界定,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这意味着全额保障性收购不仅适用于成为焦点的“三弃”、即弃风、弃光、弃水,还将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范畴的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
光伏企业人士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落地对新能源发展是个利好,可以推动弃电问题的解决,实现了全额保障性收购从无到有的进步,有助于解决业已存在的弃风、弃光等现象。
根据《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此外,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管理办法》提出,电网企业应按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市场规则,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
电网企业还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时等时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这将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收益。秦海岩分析说,一个发电项目的收益由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决定,按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投资收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保障性收购电量也应该按此方法予以确定。
《管理办法》还提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责任。”
针对外界对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落实问题,《管理办法》对政府、电网、常规发电企业的责任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一套非常清晰的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
秦海岩解释说,这将迫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购买发电权的做法将被杜绝,类似以往部分地区推出的水火、风火置换交易将变成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