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并正式施行。
河北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且用水效率较低,特别是农业用水占全省总用水量的72%,用水方式比较粗放,农民节水意识淡薄,导致地下水超采严重,造成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该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交易行为。
该办法规定,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交易和政府回购等4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该办法要求,县级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水权交易。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备案,村、乡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分别汇总后逐级上报,由县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出让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该办法适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县(市、区)农业取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