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精神,指导有序推进我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乡村人居环境,顺利通过2017年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治理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场镇统筹、属地负责”的要求,以整脏治乱、完善设施、建章立制、确保长效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清洁家园、清洁田园和清洁水源行动,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完善机制,健全队伍,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将海南打造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典范、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和海南人民的幸福家园,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农村垃圾治理的职责,强化政府责任,做好规划引领,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全民参与。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发挥群众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鼓励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场镇统筹。市县政府统筹乡镇和农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形成乡镇、农场农村垃圾同步治理、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属地负责。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以市县政府为主,通盘考虑、整体推进。省直有关部门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支持和指导,形成合力。
(三)治理目标。
全面清理农村陈年垃圾,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全面开展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治理,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和分类处理。到2017年,全省所有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设施设备,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基本消除,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通过国家评估考核验收。到2020年,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乡村河(湖)水体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农业面源污染垃圾的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农村生态环境干净整洁优美。实现以下目标:
——实现村级保洁长效机制基本覆盖。全省建成城乡一体的垃圾收运体系,各地因地制宜建立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开展垃圾就地分类减量,明确保洁员职责和村民的保洁义务,建立监督奖惩制度,建立村庄卫生保洁长效机制。
——实现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实现乡村“清洁水源”治理目标要求。加强乡村河(湖)水体垃圾治理,以“水环境质量只升不降”为准则,乡村河(湖)水体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规范农村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与处置。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将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乡村存量垃圾清理活动。
全面排查、摸清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集中清理存量垃圾。发动村民、村委会、作业区(生产队)、皇家线上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和企业积极开展乡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大力清扫、清运屋边、路边、河(湖)水面、水边、田边和树林中的各类积存垃圾,平整道路,疏通沟渠,清理柴堆、粪堆等,做到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切实改善乡村环境“脏乱差”面貌。
(二)建立完善村、镇、农场环卫清扫保洁体系。
一是配备垃圾清扫保洁人员,建立稳定的村庄、作业区(生产队)保洁队伍。全省所有村庄、作业区(生产队),要根据人口规模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各乡镇、农场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保洁员,负责镇区(场部)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组织和落实辖区农村垃圾的收运处理工作。
三是各市县、乡镇、农场要引导各行政村、作业区(生产队)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划定农户保洁责任区域,制定奖惩措施等,建立村民认可遵从的农村卫生保洁制度。
(三)基本建成城乡垃圾收运体系。
全省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建成。《海南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规划(2010—2020年)》安排的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乡镇(农场)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村庄、作业区(生产队)垃圾收集设施设备配备到位。
(四)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
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源头的分类减量处理工作,落实“户清扫第一次分类、村庄保洁员进行第二次分类、乡镇(农场)分类转运、市县分类处理”责任,按照《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及无害化处理指导意见》(琼建城[2011]75号)要求,按“就地处理类,废品回收处理类和外运处理类”模式进行分类。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灰渣等惰性垃圾采取就地就近分散处理,包括铺路填沟坑等。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实现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管理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争取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五)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结合海南农村生产实际,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集储存、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秸杆综合利用,着力解决农田残膜污染,推进农田残膜回收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健全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地膜回收和再利用机制。
(六)规范农村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与处置。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打击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避免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将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垃圾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工作繁重,任务艰巨。全省实行统一目标、统一部署、统一考核。各市县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职责抓落实,共同推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整合各类资源,完善设施建设,制订农村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备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乡镇政府(农场)要配合做好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和辖区垃圾清扫保洁收运等工作。村委会、作业区(生产队)负责组织动员党员干部和村民完善村规民约,做好村庄、作业区(生产队)保洁。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省委农办、省精神文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爱卫办、省妇联等部门建立全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动协调。
(二)加大资金保障。
一是要加大政府财政支出。农村垃圾治理应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各市县财政要将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后期运营处理和工作队伍正常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同时鼓励市县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垃圾治理的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二是申报补助资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符合条件可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
三是要引导村民自缴出资。有条件的市县要探索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引导村民和村集体出资出力承担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洁义务,不得强制或变相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四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将农村环卫作业中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向市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等新农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垃圾治理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市县要充分借鉴四川、广西等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指导村民和村集组织探索成立以行政村、作业区(生产队)为单位的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管理机构,建立村党员干部包片、包户责任制,成立村组保洁小组,建立一支稳定的农村垃圾保洁队伍。同时,要定期组织村镇干部和村组保洁员开展观摩培训,积极发动村民做好门前屋后垃圾的清理,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减量,缴纳应承担的村庄日常保洁经费等工作,每月组织村民对村庄卫生进行一次集中治理。
同时积极探索市场运作,竞标选择配备保洁承包人(保洁员)。探索将村级农村垃圾保洁收运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采取公开竞标形式,确定农村垃圾收运和公共区域常态保洁承包人(保洁员),承包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明确工作职责、费用支付、安全保障、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承包人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保洁清运队伍,自购(租借)转运车辆。
(四)加强宣传指导。
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城乡环境卫生每日一信息和每周2次《直播海南》电视曝光宣传监督活动内容,加大宣传监督力度。各市县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治理工作深入人心。要定期发布简报,及时推出典型、推广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督促检查。
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季度组织市县交叉检查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市县约谈相关负责人。各县市要严格责任落实,形成县、乡镇(农场)、村(作业区、生产队)层层考核的责任机制,争取每月开展一次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加大责任追究。各市县要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农场)的年终考核内容,由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要督促指导村委会制定和执行村庄保洁制度,对拒不履行村庄保洁制度要求的个人、组织或企业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建立人人遵守的农村长效保洁机制。
(六)组织验收。
各县市完成治理目标后,可向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