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9月17日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原《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主要包括:相关产品认证的定义;有关认证规则、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制度等等。
一、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
根据《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均应适用《办法》。根据《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又具体分为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两个类别。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原《暂行办法》对低碳产品认证的定义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温室气体的最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碳,但还包括氧化亚氮(N₂O)、氟利昂、甲烷(CH₄)等多种气体。《办法》扩大了对低碳产品认证的外延界定,也由此进一步拓宽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
《办法》对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整。《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在中央层面,由原《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改为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国家认监委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协调的管理体制。
在地方层面,《办法》规定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相比《暂行办法》仅规定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办法》明显提高了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参与程度。
《办法》还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三、认证实施
1.相关规则的制定、发布主体
《办法》规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由国家认监委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经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后,由国家认监委公布。
2.认证机构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2)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3)由国家认监委依法予以批准。
3.认证程序
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认证机构受理委托后,依据有关认证规则,进行产品检验检测、工厂检查或者现场核查。根据认证规则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或者核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的认证检查员或者认证核查员,进行检查或者核查。
节能产品认证的检查,需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低碳产品认证的核查,需要对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相关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生产相关过程的能量和物料平衡、证据的可靠性、生产产品与检测样品的一致性、生产相关能耗监测设备的状态、碳排放计算的完整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水平和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检验检测和工厂检查或者核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办法》还要求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公布。
四、认证证书和标志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办法》还分别规定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如图所示(图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低碳产品认证标志:
五、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而地方质检两局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相比《暂行办法》,《办法》首次明确了违反监督有关认证管理规定的罚则: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直接的行政处罚以外,《办法》还提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这样一方面对参与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主体可以更好地起到警示和震慑效果,也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有关主体的违法记录情况,便于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