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6]2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全面推进“内涵促降”,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节能减碳工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3日
(联系人:资环处 徐淼; 联系电话:66415588-1128)
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2016年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发挥节能监察对节能减碳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2016年计划开展8项专项节能监察。具体安排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未按规定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和未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4月至7月。
3.结果处理:对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已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但审核不合格的所有重点用能单位,并抽查部分审核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6月至10月。
3.结果处理:对报告内容不实等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要求限期改正重新上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已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评审的重点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2月至12月。
3.监察数量:100家,其中中央在京单位不少于10家。
4.结果处理: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7月至12月。
3.监察数量:100家。
4.结果处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继续使用的,根据《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其实施惩罚性电价;情节严重的,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需要执行已公布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2月至6月。
3.监察数量:50家。
4.结果处理: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根据《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其实施惩罚性电价;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对节能登记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2.监察时间:2016年2月至12月。
3.结果处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登记及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登记备案或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履约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配额清算(履约)的排放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3月至8月。
3.结果处理: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八、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对能源审计咨询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随机抽查。
2.监察时间:2016年2月至12月。
3.监察数量:10家。
4.结果处理: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