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50042046A号令,订定发布“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制造及输入许可办法”全文15条,自发布尔日施行。
台湾地区有关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制造、加工、分装及输入的检验登记,其申请程序、应检附文件、因CNS标准变更所致换发新证、展延、登记事项变更及邀请专家学者审议等事项,原规范于2003年8月29日修正发布的饲料管理法(下称本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后续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的本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前项申请要件、程序、应检附文件、来源证明、检验方法、许可条件、制造登记证之核(换、补)发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及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申请要件、程序、应检附文件、检验方法、许可条件、输入登记证之核(换、补)发、授权输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为使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制造及输入业者有所依循,依本法第十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授权,故拟具“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制造及输入许可办法”,共计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