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德价发〔2015〕15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在取用地表水方面,居民生活用水0.25元/立方米不变;其他供水由0.25元/立方米调整为0.42元/立方米;自备水源由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57元/立方米。在取用地下水方面,居民生活用水由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由0.55元/立方米(管网覆盖以外)或0.60元/立方米(管网覆盖以内)调整为1.65元/立方米;疏干排水由0.12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采油取水为0.60元/立方米。
这次水价的调整已通过政务中心平台,对部分单位进行了通知,并对前来咨询业务的企业及个人及时告知调整内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旨在利用价格政策,采用价格调控手段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公民的节水意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优化配置,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