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 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 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 改造项目)。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 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 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 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 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 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 2 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 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 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 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 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 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 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 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 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 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 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 3 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具体程序由各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四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 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 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 责。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 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同步、 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改 造项目,由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审批后,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 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区大中 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建议 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按项目安排下达大中型灌区改造项 目年度中央投资计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投资为定 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投 资计划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 4 并明确省级和相关地方投资比例。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 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 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 建设管理制度。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 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 的监督管理,严禁围标、串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七条 承担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因地 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充分体现节水型、生态型等 现代灌区建设理念,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八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 监理合同等为项目选配足够的监理力量。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监理、设计、 5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质 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防 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 督。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 灌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 管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等 多种方式对各地的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 查,开展绩效考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 求和处理意见,并将稽察、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后续中央投资安 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施工企业、 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灌 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元、分部、单位 工程等进行自验,并向审批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 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结果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全面实施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 6 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 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 验收。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 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验收、全面验收总 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 项目稽察办备核。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 工程管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管理经 费,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要深化灌区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多样化的工程管理 模式,逐步提高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 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 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对改造完善的灌排 工程设施要及时确权划界,建立管护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 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