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奖励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1月7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经市政府137号令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了规章的指引,将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亮点一;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共同推进
与城市生活一样,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呈现越来越突出的趋势。为此,《办法》规定覆盖城乡原则,把农村生活垃圾也纳入共同治理体系。同时,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还对农村可堆肥垃圾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
亮点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
《办法》规定,苏州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村地区的具体奖励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
苏州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亮点三: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苏州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同时,《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亮点四:生活垃圾减量有奖惩制度
《办法》规定农村可堆肥垃圾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实行沤肥还田,同时还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奖惩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的年度垃圾减量指标,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
《办法》还规定: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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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苏州大学章志远教授研究团队共同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自2013年4月起,立法工作小组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赴外地调研等方式完成《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草稿)的初稿。随后,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14年8至11月,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针对草稿再次召开了市民代表、环卫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人大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等系列座谈会,并在《苏州日报》、《城市商报》专版对《办法》(草稿)进行全文公布并征集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15年6月,市法制办启动了对《办法》(送审稿)合法性的审核程序,对《办法》的可行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审核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于2015年12月8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2000年开始,我市在一些居民小区尝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2年,我市25个居民小区被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2013年,市区又新增了197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与单位,2014年,市区共有307个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