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对光伏发电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结合我委前期印发的《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1005号)有关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有关规定,未在2017年备案或未纳入2017年全省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或2018年6月30日前未并网的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8年全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二、竞争项目业主在提交0.85元/千瓦时标杆电价降幅承诺的基础上,可以再提交一份0.75元/千瓦时标杆电价降幅承诺。0.75元/千瓦时标杆电价降幅评分标准为:项目上网电价在0.75元/千瓦时的基础上降低2分/千瓦时及以上得15分,降低1分/千瓦时得10分,不降电价取消参与2018年度竞争资格。
三、按照竞争结果先后排序,优先安排2017年度100万千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再安排2018年度50万千瓦建设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两年度建设计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按照项目进度对2017年度、2018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2017年度建设计划内项目不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并网部分调整至2018年计划或取消;2018年度建设计划内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前并网且于2017年完成备案,将按照竞争打分排序和并网时间纳入2017年建设计划(100万千瓦建设规模安排满为止)。
五、项目最终竞争承诺电价将按照项目备案时间、并网时间以及全省2017年度、2018年度建设计划调整最终情况确定。
六、各设区市发改委务必严格把关上报竞争材料的真实性,如竞争评比或后期项目现场检查期间发现项目上报材料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项目2017年度、2018年度建设计划资格,并削减项目所在设区市其他项目规模。
各设区市发改委务必于2018年1月5日中午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打包封条,交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曙光路140号,黄龙体育中心内),逾期不予受理。
浙江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