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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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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关于印发2017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

关于印发2017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

《2017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2017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系列安排部署,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总目标,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严控污染物排放,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今冬明春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为实现首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底,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6年下降5%以上,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09μg/m3以下,较基准年(2013年年均值146μg/m3)下降25%以上,通过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考核。

(二)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春季采暖期结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同比有所减少,PM2.5浓度同比有所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狠抓燃煤污染治理。

1.实施重点企业减产和错峰生产。公用电厂继续实施“冬季减半”生产。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不超过所属企业配套生产用电需求,限制富余电量上网售卖。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冬季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负荷,生产所需用电缺口从电网购买,鼓励自备电厂深度参与调峰消纳弃风弃光电量,对未按期完成2017年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电厂停产治理。水泥行业严格落实水泥错峰生产要求,冬季停产、限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热力总公司、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相关燃煤电厂等

2.强化燃煤锅炉的拆并和监管。在已拆改燃煤工业锅炉393台、燃煤供热锅炉24418台的基础上,对照《乌鲁木齐市2017年燃煤供热设施拆改工作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查找差距,分析原因,组织相关区(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确保年底前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拆除不再使用。对建成区外供热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全面排查,列入2018年拆改计划。全市禁止新建燃煤设施,2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在用燃煤锅炉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建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热力总公司、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相关燃气企业等

3.严格煤质监督和散煤管控。监督工业企业做好冬季优质煤储备工作,建立用煤检测报告档案,确保全市现有燃煤企业全部使用优质煤。2017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堆煤场清查工作,对违法堆煤场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修订工作,严禁在清洁能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使用原煤,对暂时无法使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的区域,设立低硫优质煤配售点,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统一向燃煤用户配售。加大煤炭交易市场、燃煤配送网点煤质抽查频次,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

(二)全面减少城市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对已停工的建筑工地,做好散状物料的清理和覆盖。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等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对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非冰冻期继续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严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抛洒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

3.加强工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及生产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监管,监督重点企业年底前完成堆场、料场密闭工程建设,非冰冻期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冲洗后出厂,对未有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煤炭局等

(三)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

1.加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帐管理。对排放淘汰类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做到“两断三清”,确保2017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关停取缔。对列入整合搬迁入驻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在环保督察“回头看”中查出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实行挂账销号制度,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政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等

2.监督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从2017年11月起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其他工业企业认真落实《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2016第45号),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暂时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重点工业企业等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严格执行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监督石油化工行业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油化工、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开展储油库、加油站、运输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未完成治理改造或回收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企业,依法强制停产整治。严禁汽车修理、铁艺加工、护栏制作等使用有机溶剂涂料的企业露天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等

(四)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增量。

1.全面淘汰黄标车。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34号)要求,基本淘汰全市黄标车,发布限行通告,严厉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

2.严格车辆管控。严禁柴油货运车辆在中心城区内上路行驶,完善沿线各卡口电子抓拍设施,加强道路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禁通行车辆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切实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逐日、逐周、逐月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果断采取不利气象条件应对措施,提前预防污染天气出现,削减重污染天气污染物浓度峰值。

牵头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坚持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周密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任务完成。每月25日前,各牵头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通过OCS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联系电话:3091052)。

(二)提高检查强度。各区(县)、各相关部门采取日常检查、突击夜查、交叉互查、重点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对燃煤锅炉及重点行业、工业堆场、“散、乱、污”企业、秸秆焚烧和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坚持全员上岗,全天候开展巡查检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类强制手段,对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形成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四)开展督查通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市人大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跟踪督办重点工作。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月通报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及排名。

(五)严格考核问责。督查结果、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总结报送情况均计入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区(县)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配合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空气质量和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县)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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