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秋冬季“2+26”城市实施错峰生产。钢铁行业限产4个月、焦化限产6个月,重污染期间停产。铸造业除电、气炉外,全部停产4个月;水泥行业、烧结砖瓦窑、陶瓷、玻璃等停产4个月;有色化工限产4个月。全文如下:
两部门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函[2017]60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将开展“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2+26”城市中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下同)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
其他“2+26”城市根据所在地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自行决定限产水平。鼓励空气污染治理任务重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限停方案。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企业要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二、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水泥行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采暖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有关规定实施错峰生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可不全面实施错峰生产,但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烧结砖瓦窑(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采暖季实施停产。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四省“2+26”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可参照开展错峰生产,停产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原则上停产时间不低于两个月。
陶瓷(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行业,采暖季实施停产。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采暖季提出建材行业更大范围的错峰生产安排和具体要求。
三、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
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错峰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错峰生产方案,将各项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具体方案将作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的依据。
(二)公告企业名单。“拉网式”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实行清单管理。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确定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名单、停限产装备及最大日产量、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三)确保方案落实。督促辖区内实施错峰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周密组织,认真落实。指导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氧化铝、炭素、有色再生企业妥善安排秋冬季生产计划,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早做处置预案,减轻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未按方案执行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五)强化考核问责。要明确目标责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限停产实施方案不得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开展错峰生产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错峰生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牵头制定行规行约,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自觉执行错峰生产的约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要对本地区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