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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工作规则(全文)

2017-10-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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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成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并印发《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工作规则》的通知,明确了攻关联合中心各方职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成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并印发《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工作规则》的通知,明确了攻关联合中心各方职责,规范攻关联合中心运行管理,保障大气攻关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工作规则。

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精神,创新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以下简称大气攻关)组织实施机制,整合跨部门科研资源,建立行政管理与技术研发深度融合的紧密型实体化科研组织模式,成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以下简称攻关联合中心),作为大气攻关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机构。

第二条 为明确攻关联合中心各方职责,规范攻关联合中心运行管理,保障大气攻关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攻关联合中心采用“1+X”模式,即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为主体,联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优势单位共同组成。在攻关过程中,可根据任务承担单位变化调整攻关联合中心组成单位。

第四条 成立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攻关联合中心基本构架为“中心-研究部-研究室”三级管理结构,并设立学术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

第五条 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成员由大气攻关领导小组成员担任,主要职责是统筹和领导大气攻关工作,审定大气攻关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协调攻关联合中心组成单位之间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攻关联合中心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由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聘任,是攻关联合中心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执行大气攻关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大气攻关项目。

第七条 攻关联合中心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攻关目标、攻关任务和技术路线进行论证,并提出攻关任务承担单位建议,对攻关任务实施进行全过程技术把关,进行项目成果集成和公众解读,审核项目成果与宣传解读文稿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大气攻关总体专家组成员担任,由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推荐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内知名院士学者组成,主任由大气攻关总体专家组组长担任,并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攻关联合中心顾问委员会主要对大气攻关的顶层设计、任务实施、重大结论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攻关联合中心顾问委员会由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聘请在大气污染防治、能源、产业、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院士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承担具体攻关任务。

第九条 结合大气攻关主要研究任务,攻关联合中心设立区域大气污染成因与来源、污染排放与强化管控、综合科学决策支撑技术、污染健康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跟踪研究5个研究部,分别根据其研究内容,负责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并协助开展实施方案论证、报告审核、成果验收、项目咨询以及对课题承担单位和实验室筛选结果的论证,接受攻关联合中心的统一调度、监督和考核。

各研究部设主任1名,由攻关联合中心聘任;设副主任2-3名,由研究部主任推荐。

第十条 设立运行管理部,协助中心主任处理攻关联合中心日常工作,组织攻关项目运行与管理相关事宜,具体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阶段成果检查和成果验收,开展数据协调与共享管理、经费管理与内部审计、媒体宣传等工作。运行管理部主任由攻关联合中心聘任,对攻关联合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结合大气攻关项目的实施,按课题成立研究室,具体承担和负责大气攻关的研究课题,按照课题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内容,按时提交相应的研究数据和成果,接受攻关联合中心的统一调度、监督与考核。

研究室的首席专家为课题的负责人,由攻关联合中心聘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攻关联合中心主体依托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应做好大气攻关的组织、协调、保障和服务工作,并受大气攻关领导小组委托对攻关过程进行监督。各组成单位应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大气攻关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本单位参与大气攻关人员履职尽责。

第十三条 攻关联合中心成员应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守工作规则,服从攻关联合中心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发扬勇于担当、乐于奉献、开拓创新的精神,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职尽责,并签订工作承诺书(见附1)。

第十四条 研究团队在完成攻关任务的同时,应将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的基层一线,进行持续深入地现场跟踪研究,摸清和了解地方实际情况,协助制定“一市一策”方案,使科学研究与管理决策、治理方案紧密结合。根据任务性质,在基层现场工作时间将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攻关联合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与项目进展交流,及时总结凝练攻关项目阶段性研究进展情况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研究进展要及时形成简报和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参与大气攻关专家应积极配合攻关联合中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媒体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撰写、审核相关宣传解读材料。发布有关攻关项目的信息或以攻关项目的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文章,应征询攻关联合中心和环境保护部同意。

第十七条 攻关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研究成果以及设备平台等资源通过攻关联合中心实现共享,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相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大气攻关的数据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攻关联合中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

(一)攻关联合中心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季度首月第二周的周二召开),由攻关联合中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部主任,首席专家等,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攻关联合中心主任签发后及时上报大气攻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研究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工作调度会(原则上每月第一周的周二召开),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研究部主任签发后及时上报攻关联合中心。

(二)攻关相关会议应妥善保存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以及签到表等资料。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需保留会议记录和相关录音文件,并及时备案。

(三)攻关联合中心做出的重要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征询攻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四)运行管理部负责攻关联合中心全体会议的组织、考勤、记录、会议纪要以及存档等工作。

(五)各研究部(室)须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任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进展情况,可邀请全体或部分攻关联合中心组成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攻关联合中心建立考勤制度,参加攻关人员应积极参加攻关工作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保证现场工作时间和参加学术交流时间。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研究部主任和研究室首席专家确因无法参加攻关联合中心会议,应向中心主任请假并备案。两次以上无故缺席者,攻关联合中心将对其发出提醒通知,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建议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终止其参与攻关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各研究部应按要求做好工作计划和阶段总结,并及时报送攻关联合中心。

第四章 考核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攻关联合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接受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考核与监督;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部主任、研究室首席专家、跟踪研究工作组负责人的考核由攻关联合中心具体执行,考核结果报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考核重点从履行职责及成效、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主要包括:

(一)对实施攻关项目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客观公正性等方面的表现;

(二)在攻关实施中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取得的工作实效,包括行政管理、任务实施、协作配合、经费使用、宣传科普等多个方面;

(三)从事攻关项目工作的主动性,投入时间情况、出勤情况等;

(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级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情况。

(一)优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发挥作用,贡献突出。

(二)称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履行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三)不称职。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常性缺席各项攻关会议和学术活动,或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部主任、研究室首席专家、跟踪研究工作组负责人填写《攻关工作考核表》(见附2),由中心各位主任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报攻关联合中心领导小组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季度考核在每季度结束月份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

(一)个人总结。填写《攻关工作考核表》。

(二)组建考核小组。攻关联合中心负责组建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攻关联合中心领导与成员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三)形成考核报告。考核小组根据个人工作总结等情况进行打分,形成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攻关联合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攻关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大气攻关任务和参与单位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在互联网进行公布,并通报至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纳入科研诚信统计范畴。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攻关联合中心提出调整和增补建议,报攻关领导小组批准:

(一)攻关联合中心因工作需要提出增补或调整建议;

(二)一次考核不称职;

(三)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出申请;

(四)接受在国外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访问、工作、定居等邀请;

(五)不再从事本领域研究工作,或因工作调动不宜再作为攻关任务负责人;

(六)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等;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第五章 保密和廉洁自律

第二十八条 参与攻关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的相关要求,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二十九条 参与攻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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