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政府获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监测﹝2016﹞107号)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以明晰事权为主线,以质量控制为保障,以强化能力为根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监测短板,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突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任务,满足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需求,统一规划监测发展目标。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做好72个国控站点运行维护,加强67个省控站和43个质控站的运行管理,结合各地自建站点,进一步优化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组建全省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提升大气复合污染物观测能力和水平,完善酸雨监测网络,深入分析区域酸雨污染特征和成因,形成国控、省控、质控为一体,覆盖全省、重点突出、功能完善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筹布设地表水监测点位,设置104个国考断面,380个省考断面,10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92个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入海口监测站点)及106个城市内河监测断面;整合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64个地下水国考监测点位;布设31个(其中国控22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59个国控和62个省控海洋水质监测站位,保留长期开展监测的趋势科研监测断面,增补跨界河流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在已有36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基础上,新建、改造47个长江、淮河流域和其他重要水体水质自动监测站及浮标站,进一步完善太湖湖体水质藻情监测体系,形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城市内河和近岸海域为一体、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参与)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形成全面到县(区、市),覆盖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置场、果蔬菜种植基地、采矿区、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省、市两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传输、分析和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参与)
4.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适应城市区划调整及道路交通建设发展,调整、优化城市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及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全省声环境质量状况。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采用自动监测代替手工监测,对建筑施工工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成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网,实现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和发布。扩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优化监测点位和项目,强化重点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监测点位建设,全面掌握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加强对纠纷高发地区电磁辐射自动站建设,实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连续在线和实时传输。(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6.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建成由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生态定位观测站点构成的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状况监测体系,针对县域、典型区、省域等不同尺度开展生态状况监测与分析评估。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等重点地区建立地面生态定位和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开展典型生态问题监测与评价。实现典型区域全天候遥感在线监测,基本掌握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生态风险。(省环保厅牵头,省林业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参与)
7.污染源监测网络。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内污染源监督监测进行总体安排,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监管需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组织开展汽车、船舶等移动源和面源监测与统计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海事局参与)
(二)集成共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依托省政府建设的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省级各部门的生态环境数据交换与共享制度,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整合运用,实现各部门各层级环境质量、污染源等生态监测数据有效集成,共享使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2.整合集成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依托“互联网+绿色生态”工程,建立数据挖掘分析体系,建设环境质量数据集成管理和综合分析系统,通过大数据运算平台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管等数据进行关联性分析,提升环境管理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科学性,为环境监管决策、环境质量改善决策提供服务。(省环保厅负责)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托“互联网+绿色生态”工程,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依法确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三)持续推进环境质量预报预警。
1.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强化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着力做好不同季节大气重污染时期的空气质量预报,完善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会商机制,充分利用预报预警结果,为管理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等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推进设区市多参数站的数据接入及综合分析,提高未来5日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准确性和重污染预警及时性。强化夏季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增强臭氧预报能力。对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长三角区域预报中心工作要求,完善区域预报会商系统。(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
2.水环境质量预警。升级、完善全省水环境自动监测预警平台,结合水质自动监测、水文气象条件、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等信息,逐步实现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自动判别、图形展示等功能,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研究。加强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网运行管理,强化重要湖泊、水源地、跨界骨干河道等重要水体水质自动监测预警,对太湖湖体、主要出入湖河道、沿湖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加密监测,动态掌握太湖水质及蓝藻发生情况,制定湖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波动监测和分析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水十条”考核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预警通报制度。探索航空遥感在重点水域、城市内河水质监测监控中的应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太湖办、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3.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按照国家建立的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工矿企业及周边地区、农田、畜禽养殖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开展针对性监测,逐步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重点区域土壤环境风险识别,逐步实现高风险区土壤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科学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参与)
4.环境应急监测。建立环境应急监测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应急装备库、人员库、案例库和专家库,实现省内环境应急监测信息的资源共享。实施应急监测装备标准化建设,探索无人机、无人船等新技术在应急监测中的应用。提升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指标的应急监测能力,在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生物监测预警,加强化工园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的特征污染物巡测侦测工作。(省环保厅、省应急办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5.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建设覆盖全省的核与辐射快速应急监测系统,完善核电预警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核电站流出物监督监测,提升流出物监测能力和评价水平。建立航空辐射监测和采样能力,配备核与辐射快速应急监测车,配备先进的应急监测仪器、海上监测仪器及防护装备,提高突发核事故应急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省民防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6.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对生态红线区域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长期监测、评估和预警。开展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水生态健康监测,定期评估水生态健康状况。定期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林业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7.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与预警。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水平,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等危害环境健康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省环保厅负责)
(四)巩固深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用。
1.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充分利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环保目标考核、环境监察、区域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信用体系等领域的重要作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社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审计厅、省信用办参与)
2.推进环境监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会商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环境执法部门会同同级环境监测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结合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开展执法监管,实现监测执法协同联动。(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级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客观、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局参与)
(二)明确监测事权。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省及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改革后的职责调整,逐步形成上下统一、分工合作、完整有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省编办负责)
(三)强化质量管理。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和制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禁行政干预,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参与)
(四)培育监测市场。
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推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专业化、深层次方向发展,推进环境监测活动的市场化进程。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明确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定位、权利责任、退出机制及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通过定期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推动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信用办参与)
(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要求,落实各级环境监测站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加强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素质。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制要求,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经费、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和化工园区应急预警监测等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