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川办函〔2017〕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0%以上,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8%以上,达标天数率达81.9%,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各市(州)PM10年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PM2.5和达标天数率年度目标任务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18号)执行。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组织实施《四川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编制改造计划方案。完成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1台机组、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国电达州发电有限公司1台机组、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台机组、四川巴蜀江油燃煤发电有限公司2台机组、川南发电厂1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深化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强化对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现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和管理。全面完成在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平板玻璃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和改造;完成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完成钢铁等重点行业脱硫除尘升级改造,完成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安装。开展全省砖瓦、陶瓷建材行业企业摸底调查,推进实施砖瓦、陶瓷建材行业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口径调查,建立重点排放源清单,制定《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实施精细化管理,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石油炼制、有机化工、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包装、家具制鞋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至少100家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工作。石化行业企业全面实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启动龙泉汽车城VOCS专项治理,加强涂料涂装使用行业的VOCS污染控制,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执法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力争年底全省VOCS排放量下降2%以上。
4.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继续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城市建成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各市(州)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
5.继续加大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力度。新建工业园区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优先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
6.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全省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促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进一步加快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排放净化、新能源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加大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力度;继续加强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消费市场,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企业(设备或生产线)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2.压缩过剩产能。制定扶持政策,推动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各市(州)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
(三)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加快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实施分区管控。制定四川省大气污染分区管控办法,根据经济社会状况、环境质量现状和大气扩散条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红线、黄线、绿线管控区,实施分级管控,扩大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适用区域,对不同区域执行不同的环境准入政策和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国控一般控制区的城市和省控重点控制区的攀枝花市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要达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
3.优化区域空间布局。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等强制性内容,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积极调整城市(群)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及改造。加强区域合作联动,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四)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管理。
1.严控工地、道路、堆场扬尘污染。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管控,积极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规范,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研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确保实现渣土密闭运输。加强建设工地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
深化城市道路扬尘防治。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加大道路洒水降尘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90%、85%以上。加强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减少路面破损。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
强化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推进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生产企业中小型堆场和废渣堆场应搭建顶蓬并修筑防风墙。对临时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林荫路、绿道绿廊和城市山体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加强对各类废弃地治理,实施生态修复,抑制扬尘产生。
2.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落实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巩固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秸秆等生物质禁烧联动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利用遥感等监测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秸秆焚烧行为。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秸秆禁烧管理经验,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持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行为管控,倡导春节、中元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文明祭祀,加大城中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等区域巡查力度。
3.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境保护审批。依法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推进城市主城区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加强油烟污染在线监控,确保稳定运行。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监管,对问题集中区域实行专项治理。严格管控城区露天烧烤。
4.加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法力度。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各类高污染燃料。
(五)实施“车油路管”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污染整治。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
2.严格监管燃油品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保障油品质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3.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全省基本淘汰“黄标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重点加大不达标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淘汰力度,鼓励车辆报废解体和柴油车提前淘汰。提高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行业及政府机关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比例。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监控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建设。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利用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机动车路检,严查重型柴油客货车违法排污。强化全省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机动车监管。
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及政策研究工作,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整治,2017年底前,成都市应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划定工作。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要求,加大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管控力度,严控不达标机械投入市场使用。
(六)推进清洁能源利用,持续降低煤炭消费总量。
1.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基本建成全国重要的优质清洁能源基地,能源供需总量平衡。煤炭消费比重下降至41%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3.3%,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占水电装机容量的比重提高到60%,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容量的比重达到50%以上。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875万吨以内。
2.发展清洁能源。稳步推进“气化全川、电能替代、清洁替代”,在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推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加快天然气勘探开发,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全省天然气产量达到360亿立方米以上,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216亿立方米以上,除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及攀枝花市以外,城市近郊及乡镇居民生活用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水电装机容量达到7000万千瓦以上,水电发电量达到2880亿千瓦时以上。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实现风电装机规模200万千瓦以上,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100万千瓦以上,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28万千瓦以上。
3.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效率。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和瓦斯利用,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全省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严厉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七)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进一步完善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测数据部门共享,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对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和使用20蒸吨及以上锅炉的企事业单位,继续推进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系统有效性审核,严肃查处污染源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并纳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
2.强化环境科技支撑能力。邀请国内知名大气环境专家入川指导,组建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定期会商,开展污染成因分析,提高预警预报、常态管控、应急管理水平。加快我省大气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形成环境空气中颗粒物化学元素、离子成分、有机物和物理性状监测分析能力以及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动态源清单、污染物输送扩散和转化研究能力,攻克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继续开展产业与能源结构对大气质量影响研究,雾霾与区域复合污染基础、机理、应用研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研究。出台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建设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管理平台和动态空气质量管理平台。
提升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探索区域雾霾污染特征和成因,提出有效防控措施。继续开展与雾霾预报预警密切相关的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发生发展演变、预报预警技术和数值预报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合作,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机制。加快川南城市群雾霾污染防控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启动川东北城市群雾霾污染防控重大科技专项研究。
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未达标城市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已达标城市编制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规划,6月3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3.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注重常态化管控。省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每旬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发布全省片区空气质量预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实行监测资料共享,提高县级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水平。
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上下联动,每月召开1次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视频会议,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进度和污染防治形势。
各市(州)要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完善区域信息共享和会商平台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准确率。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错峰及削峰生产、压产限产、工地停工和机动车限行等强制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列出限产减排企业名单及措施,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视情况对重污染行业采取冬春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综合性措施。加大重污染天气气象干预,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和实施本地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目标、责任、任务、项目、资金“五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目标管理。按照省委绿色发展决定的部署和《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表,各地要根据目标任务和达标时限,细化落实举措,积极推进,全面管控,确保按期达标。
(三)强化联动机制。继续深化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行环境规划、标准、监测、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成都平原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统筹力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川渝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四)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力度,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各类环保相关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要求,加快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不断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考核激励。加强工作调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整体推进不力、大气质量恶化的城市,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对PM2.5连续3个月不降反升的市(州)或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环保责任不落实,大气污染治理不作为、慢作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强化信息通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每月公布各市(州)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市(州)发布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促进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