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水质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100%;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92%。各考核断面水质“只升不降”。
(二)国家和省级考核断面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0%。
(三)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海口10%,三亚40%,全省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到29%。
(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100%。
(五)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极差控制比例:0%。
(六)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国控100%,省控95%。
(七)城镇内河(湖)水质达到治理目标比例:全省60.9%。
各市县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见附件1。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1.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继续巩固“十小企业”清理整治成果,避免死灰复燃。加强水污染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新建、改建、扩建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等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2017年年底前,全省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保税及物流、临空、旅游、工业、健康教育等六类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园区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市工业园区等三个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还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应按照规定进度完成。
(二)城镇污染治理工作。
1.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市县和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2017年年底前,排水去向为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源头或干流、松涛水库、万宁水库、牛路岭水库、大隆水库、大广坝水库及近岸海域重要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2.推进配套管网建设。按照老城区优先、统筹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原则,制定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污水管网建设和入网许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2017年年底前,完成170公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海口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3.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加快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置,2017年年底前,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海口污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竣工投产,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75%。
4.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普及节水器具,鼓励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单位使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全省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推进三沙海水淡化工程设施建设,海口顺利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三亚、儋州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7年完成29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16-2020)》《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要求,结合“百镇千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饮用水安全卫生工作。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展化肥、化学农药减施行动,2017年化肥施用总量增幅控制在5%以内,实现农药零增长。
4.控制水产养殖污染。编制或修订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养殖业主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严格查处无证养殖生产、“三项记录”不全、违法违规用药、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等违反质量安全及环保管理要求的行为。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项目,2017年完成10家示范项目建设。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工作。
1.加强船舶污染治理。按照相关船舶环保标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7年年底前,海口、三亚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制度,编制并发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明确我省船舶拆解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拆船行为。入港国际〖JP2〗航线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编制我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推进港口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7年年底前,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亚港、清澜港、乐东港六大港口环境基础设施达到建设要求。加强港口溢油和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设。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
1.实施水资源节约保护。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松涛灌区、红岭灌区等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农田水利和高效重点节水县建设。实施水资源调控,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2.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工作。禁止在海口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三沙市辖区陆地和儋州市新英湾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3.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逐步推行排污许可,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4.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2017年年底前,编制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推进海口市龙塘水源地、三亚市赤田水库水源地、儋州市松涛水库水源地、东方市玉雄水源地、琼海市红星水源地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各市县要根据2016年度城市及农村饮用水水源评估结果,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水源保护区立碑定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海口市要大力推进龙塘和永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三亚市要开展对赤田水库的预警监控,要加快完成五指山七指岭河水源地、五指山河水源地、陵水县都总河水源地和白沙县南溪河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单一供水的海口(东西片区单独供水)、文昌、琼海、定安、屯昌、临高、乐东、白沙、保亭和琼中等市县要抓紧启动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2.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年度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到2017年年底,全省重点地区要新建142个地下水监测井。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防渗处理措施检查,完成全省10个重点工业园区、5家石化生产存储销售企业、2个油品储备码头及仓库和重点矿山开采区,以及16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和1个危险固废填埋场等区域专项核查工作。到2017年年底,全省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措施。
3.开展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整治。制定入海河流整治实施计划,消除劣Ⅴ类水体,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加快推进三沙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向典型海洋生态区域、滨海湿地和重要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
4.实施城镇内河(湖)治理。落实《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严厉打击直排偷排、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倾倒垃圾等水环境违法行为,加快对64个城镇水体污染治理。制定城镇湿地资源保护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经费来源,使纳入治理范围内的17个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5.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堵、生态恢复等措施,2017年年底前,海口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到10%,三亚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到40%,全省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到29%。
(七)强化环境监测和科技支撑工作。
1.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跨市县主要河流交接断面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自动站建设,新建15个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认真做好水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严格控制监测数据质量,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全面、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治成效。
2.加强适合本省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制定工程技术规范,建立我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和信息反馈机制及定期完善修订机制。
(八)信息公开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市县要制定达标方案,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开,并报送省政府备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地级以上城市每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逐月发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布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2.落实地方管理机制。针对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建立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动态更新。
3.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定期评估沿江河湖海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各市县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妥善应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统筹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有序推进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水环境质量目标。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和进展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任务完成时限顺利推进。
(二)加强工作调度。为全面掌握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省水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海南海事局等单位自2017年4月起,每双月5日前,将涉及本系统水污染重点工作事项进展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结果运用。每年初,省政府将组织对上年度市县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各市县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