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关于本市加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号)和《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沪府办发〔2017〕15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互联网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创新应用。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协同设计、协同制造与供应链协作等网络化协同项目,支持基于工业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应用以及关键环节的柔性化改造等个性化定制项目,支持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优化开展的远程智能监控与维护等服务化延伸项目,支持离散型和流程型企业开展智能工厂的集成创新与应用等智能化生产项目。
(二)工业软件。支持自主研发、面向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的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中间件、实时数据库等工业基础软件和计算机辅助设计、虚拟仿真、工业大数据挖掘等工具软件以及工业智能控制系统。
(三)支撑平台。支持基于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行业或区域工业大数据平台以及为工业互联网提供技术标准、检测认证、标识解析、供需对接等配套服务的功能型平台。
(四)解决方案。支持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开展面向生产制造全过程、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方案设计、咨询规划和综合性解决方案推广实施,鼓励创新工业互联网应用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方式。
(五)安全保障。支持工控系统安全关键共性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围绕工业互联网关键环节以及提升重点领域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能力的安全保障项目。
(六)产业集群。支持工业互联网示范性区域开展的产业发展生态打造、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以及资源配置和管理模式创新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条(支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支撑平台和集群发展类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验收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