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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2-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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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川财企〔2017〕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科技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

川财企〔2017〕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科技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3〕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推进构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财政政策环境。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的原则,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融资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竞争立项、据实据效、因素分配等分配办法,确保资金分配科学、使用安全、管理高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统称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其中:支持提升发展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方面的资金由财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支持科技创新方面的资金由财政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分类安排计划,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条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具体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章提升发展能力

第六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一)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支持企业开展大中小微专业化协作配套,促进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二)中小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团队建设,开展品牌培育,提升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围绕《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方向的发展项目,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激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

第八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融资贴息等支持方式。申报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无偿资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融资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用于无偿资助和融资贴息项目的资金,原则上按照提升发展能力资金规模的40%:60%安排。

第三章完善服务体系

第九条发挥财政资金对构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快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综合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政策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对外合作、技能培训等管理服务。

(二)载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园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手段,增添服务设施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对在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助。

(三)运营支撑。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数据共享、企业维权以及创业创新活动等服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业务奖励。对综合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无偿资助。对载体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已完成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已支付租金总额的50%给予厂房租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府购买。对运营支撑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支持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激励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引导,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给予支持。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从事创新技术研制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

(一)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4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确定。

(二)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中试熟化予以支持。贷款贴息金额根据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实施中试熟化或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医药类项目可延长至三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

(一)风险补助。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四川省境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投资保障。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进行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省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项目分类安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采取竞争立项、据实据效分配方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严格组织项目筛选、核实、报送工作,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信息真实、项目合规。省级相关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直接报送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厅。

(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

(三)省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设立技术专家库,财政厅设立财务专家库,按照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双重标准实施专家选聘;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切实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

(四)省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省级项目库管理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结果等因素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五)对拟支持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厅按照当年专项资金投向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金构成、实际运营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按规定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采取因素分配方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按照“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省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厅下发申报指南;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州)企业数量、发展态势、财力系数、资金绩效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并下发各市(州)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二)市(州)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在本地区范围内(含所有区、市、县)按工作申报指南,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项目管理工作,并将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报省级相关部门和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要求。备案审查通过后,省级相关部门、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等程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及时有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筛选审查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经信化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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