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发展农村
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全面提升我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作水平,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以进一步统筹全区城乡发展和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创新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投资运营机制和投入方式,创新和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的建设和运营,推进农村牧区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多元化。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示范先行、整县推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和模式,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领域改革。2017年,在全区试点开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2018—2020年,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及相关政策,全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制度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设施供给数量、质量及效率有大幅提升,基本形成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培育发展市场主体试点工作。
各盟市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总体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农村牧区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较成熟的旗县(市、区)作为示范点进行先行先试。各盟市实施方案要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健全治理设施投资运营机制。
1.创新治理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整旗县(市、区)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
2.培育治理设施多元化投资主体。大力推广PPP模式,PPP模式的实施机构应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规范选择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项目合作伙伴,完善财政补贴制度,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大型环保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设施及相关工程。
3.推广治理绩效合同服务。对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设施,积极推广绩效合同服务,将治理效果与服务费用挂钩,建立基于垃圾污水治理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
4.建立健全垃圾污水处理价格、收费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工作,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各地区应当按“乡镇自筹、村民收费、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快建立经费分担机制。对于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相对较高的问题,可通过水价、收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完善和调整自来水水价,体现农村牧区污水处理费用。
5.保障治理设施投资合理受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设施,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允许其依法获取排污费等经营收益,并可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价格、收费标准等未到位的情况下,有关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6.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完善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由嘎查村集体持有,鼓励农牧民投工投劳,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的积极性。
(三)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和方式。
积极向国家争取资金,特别是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政策上的扶持和资金上的倾斜力度。旗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投入力度,可以把用于农村牧区建设的各类涉农资金进行统筹,用于垃圾和污水治理,自治区、盟市可适当给予补助。按照环卫作业与管理工作分离的原则,探索PPP模式,实行企业化运作,把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推向市场,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牧区环境治理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对财政困难的苏木乡镇和贫困嘎查村,旗县级财政要承担兜底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全区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具体推进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盟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并加强对所辖旗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政策,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三)落实政策措施。
对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政策,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市场主体了解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工作的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强化群众积极参与的主人翁意识,引导农牧民除陋习、树新风,激发农牧民参与垃圾污水治理的积极性和对新制度新政策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