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严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进入冬季以来,受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因素影响,加之采暖季部分居民用户燃用散煤,我市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为彻底扭转被动局面,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直至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一、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工程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工,所有渣土运输全部停运。建筑工地裸露土堆、各类渣堆全部实施绿网覆盖。土路和扬尘污染严重路段定期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二、全面整治煤烟污染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担负供热任务的燃煤锅炉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煤、散煤等高污染燃料。所有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居民用户全部配送使用洁净焦。居民原有的散煤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定价,相关乡镇(街道)负责收回。
三、严厉打击焚烧行为
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废旧物品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现象,一经发现,公安部门将采取强制性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企业要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物料堆场和储煤场有效抑尘。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依规高限处罚,并移送公安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拘留。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
对中、重型货车实行严管严控,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黄标车禁行和老旧车限行,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
六、综合治理有机废气
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落实台账式管理;对全市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统一监测;对全市所有汽修行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和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七、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
坚决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要起带头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人民群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公安部门将对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
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联合办公,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分析研判气象及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细化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加大监督检查落实力度,有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九、铁腕开展监督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采取联合执法、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重点打击违规施工、违规生产和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停产限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重处重罚措施,保持密集执法和常态化夜查的高压态势。
十、严肃问责追责
凡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