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2010年以来,各地污水处理厂全面建成,总体运行情况较好,为污染减排工作作出重要贡献,有力促进了全省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但随着建成运行时间的增长,并受城市人口规模变化、产业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多数污水处理厂即将进入工艺改造、设施维修、设备更换期。为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作,确保厂区运行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各市、县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履行好指导和监管职责。要把安全运行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加强排水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浓度。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物资。监督指导污水处理厂及时调整工艺、更新设备,避免出现安全隐患。接到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突发情况汇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加强厂区运行管理
(一)完善处理设施,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适应城市人口规模和产业结构变化,根据进水水量和水质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工艺或运行参数。对于因企业关停等原因造成厂区运行负荷过低的,要大力完善污水管网,尤其是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系统进行完善,做到建成区内污水应收尽收,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对于运行负荷较高、水量明显超出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谋划进行扩能改造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进水污染物浓度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优化运行工艺,在出水水质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脱氮除磷效率。
(二)定期维护检修,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及时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等设施进行检修和防腐处理。构筑物、建筑物等出现渗漏或损坏的应及时维修;金属护栏、爬梯、走道桥等锈蚀严重的要抓紧更换。要做到护栏、扶梯等牢固可靠,构筑物上有明显警示牌,配备救生用品并定期检查更换。进行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标志,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操作。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操作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不得在超标环境下操作。
(三)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作业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健全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度,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厂区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大对从业人员尤其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针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案例和薄弱环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操作水平。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出现设施受损和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四)完善水质、泥质检测化验制度。按照污泥处置方式的不同,污泥泥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园林绿化用泥质、土地改良泥质等相应标准。厂区出水水质检测结果以日均值计,在进水水质达标、出厂水取样频率至少2小时/次的基础上,取24小时混合样检测,作为水质达标的判定依据。健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做好在线监测和实验室化验数据对比。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时按要求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数据。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和运营维护单位安全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设施设备完好情况、防护装备配置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查漏补缺、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督促运营单位尽快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督办,要求限期整改。对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领导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