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闽政办〔2016〕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7号)等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近年来美丽乡村创建等工作已完成3619个行政村污水垃圾治理基础上,争取用5年时间,完成6500个以上行政村污水治理,使全省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通过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
(二)年度目标
2016年,完成1300个行政村污水治理(包括纳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创建任务的1118个行政村,其他182个行政村),使全省3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完成3600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包括纳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创建任务的1118个行政村,其他2482个行政村),使5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除偏远乡镇、海岛外,所有乡镇建成1座以上压缩式转运站或购买垃圾压缩运输车直接转运;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75%。
2017年,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完成1300个行政村污水治理,使全省4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完成3000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使全省7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85%。
2018年,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完成1300个行政村污水治理,使全省5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完成3000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使全省9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2019年,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完成1300个行政村污水治理,使全省6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完成1219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完成全省行政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以上。
2020年,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完成1300个行政村污水治理,使全省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巩固提升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全省生猪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8%。
二、主要任务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1.明确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县(市、区)2016—2020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年底前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编制完成本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日不超过80升污水产生量测算每个行政村污水规模,明确各行政村污水设施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完成时间节点等。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2.确定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要根据不同区位条件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建设模式。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生活污水,应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对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生活污水,应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单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鼓励人口集聚程度高或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要根据村庄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分散型农户,规模不大于1.5吨/日的,宜选择三格化粪池和人工湿地(含水田地或农地)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规模不大于40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兼氧滤池等组合处理工艺;拥有自然池塘或闲置沟渠且规模适中的村庄,规模不大于200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组合处理工艺;对于土地资源紧张、人口集聚程度高、经济条件较好有乡村旅游产业基础的村庄,宜采取地埋式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人口聚集程度高且氮磷去除有较高要求的村庄,处理规模达到3000吨/日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三级排放标准执行。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数量、分布情况、处理工艺等实际,督促各行政村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特别是对于前几年已经建成但未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分析停运原因,采取措施在今年底前全面恢复正常运营。鼓励县(市、区)和乡镇,以行政辖区为单元,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捆绑委托第三方专业化公司运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4.推动农村旱厕改水冲厕。要大力推进村集体和村民开展宅外公共旱厕实施水冲厕改造。县(市、区)政府从今年起按照每年完成30%的农村公共旱厕改造任务要求,编制实施分年度推进计划,力争2019年前全面完成农村公共旱厕改造。爱卫、住建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爱卫办、住建厅
(二)农村垃圾治理
1.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三定方案”明确农村垃圾管理部门,有条件的乡镇尽可能配备环境卫生管理员。按照村庄人口每500人左右配备一名保洁员,保障保洁员合法权益,明确保洁员的保洁范围、标准和具体要求。鼓励县、乡镇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打捆委托保洁公司承担村庄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通过修订村规民约、签订“门前三包”,鼓励村民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开展文明农户和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最大限度动员村民参与环卫保洁。村集体组织应通过“一事一议”或完善村规民约等方式动员村民缴纳保洁费。参照南平、长泰等地做法,按照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集体和村民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保洁经费来源。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建立农村环境卫生财政补助或奖励基金,用于补助或奖励村庄环境卫生先进县(市、区)、乡镇和村庄。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2.合理选择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城市周边、交通便利的农村,应纳入城市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离城区垃圾处理设施远且垃圾产生量大的乡镇村庄,可区域共建共享无害化处理设施;边远村庄、海岛垃圾尽量就地减量、处理,有害或不可降解的垃圾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提倡农村垃圾“干湿”分离,湿垃圾(即“会烂”垃圾,包括厨余垃圾、枝条、果皮等有机质)利用阳光房堆肥处理;干垃圾中“能卖”的进行物资回收利用,“不能卖”的按原模式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2016年,选择永春县、长泰县等若干县或乡镇开展垃圾“干湿”分类试点,成熟后全面推广。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农业厅、环保厅、商务厅
3.完善设施设备配套。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编制实施城乡环卫基础设施采购建设计划,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要建成1座以上或改造露天垃圾池为垃圾集中收集点,每5~10户配备一个收集桶,鼓励村民自备垃圾收集容器。2016年底前,除偏远乡镇、海岛外,力争所有乡镇建成1座以上压缩式转运站或购买垃圾压缩运输车直接转运。乡镇负责村庄垃圾收集,每个乡镇配备1辆以上密闭收集车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易产生二次污染的简易填埋设施、焖烧炉等。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及时新、改(扩)建无害化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4.清理陈年垃圾。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完成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排查,制定陈年垃圾清理计划,力争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陈年垃圾清理任务。重点清理村庄路边、河边桥头、坑塘沟渠、行洪通道等堆弃的陈年垃圾。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5.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以污染治理为主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支持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推进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粪污排放量,确保2020年末全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组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利用秸秆生物转化栽培草腐生菌类。示范推广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经信委
6.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把农村污水垃圾整治五年行动纳入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统筹推进,省宜居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宜居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作为宜居环境建设行动重要内容,加大推进力度,争取通过五年努力,实现农村污水垃圾基本得到有效治理。
县(市、区)政府是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发改部门负责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相关规划。经信部门负责推进农业生产加工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争取环保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对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生态乡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牵头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小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将村庄污水垃圾处理纳入卫生村镇评比考核内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明办、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二)加快项目实施。各市、县(区)要明确项目业主、细化工作计划,全面启动项目可研、初设、选址等前期工作。省住建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采取“集中协调”“并联审批”等办法,尽可能简化污水垃圾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鼓励以县域或乡镇为单元,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捆绑打包”委托给有实力的专业化企业投资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环保厅
(三)落实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进一步整合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农业、旅游等部门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相关资金,优先安排给承担省级下达的年度污水垃圾治理任务的村庄。设施建设方面,以设区市、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安排宜居环境建设、流域治理、生态补偿等资金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管理方面,由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以及村民共担,省级从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对建设运行管理好的市县予以奖励。发动乡贤通过赞助、冠名等模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采用PPP、政府购买服务、租赁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旅游局
(四)动员群众参与。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对接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污水垃圾宣传,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村民老人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组织老党员、老干部等开展义务监督,建立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
(五)加强督查考评。建立健全“乡周查、县月查、市季查、省抽查”四级检查督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未能按期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村庄,不得参加生态村镇、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等评比。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宜居办、住建厅、财政厅、环保厅、文明办、爱卫办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把目标任务分解意见于2016年9月前报省宜居办备案,并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将推进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情况报送省宜居办,并及时填报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等相关数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宜居办每年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污水治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农村垃圾治理目标后,向省宜居办提出验收申请,省里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村庄(2016—2020年)设区市任务分解表
福建省农村旱厕改水冲厕村庄(2016—2020年)设区市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