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6〕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6—2018年)
为贯彻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发挥碳市场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作用,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二)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做好碳市场建设启动工作(2016—2017年)。摸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基础数据,确定参与全国碳交易范围的重点企业;完成全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强化配额管理,建立提供服务的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推动全省碳市场建设关键问题研究取得积极进展,宣传引导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重点控排单位及社会各界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普遍认可和接受,确保顺利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二阶段:建立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权交易运行和管理机制(2018年)。初步构建配额分配、注册、交易、履约、监管等碳排放权交易运营及管理体系,实现全过程闭环交易,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运营和管理长效机制;探索形成管理体系完备、交易规模适度、技术基础扎实、各类参与主体有序发展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模式;在全省碳市场建设关键领域取得一批研究和实践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碳市场建设政策管理体系。对接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节点、步骤,制定和出台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细则、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细则、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监督管理细则等办法和细则,逐步完善全省碳市场建设的政策管理体系。向国家报告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展情况,与全国同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
(二)确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按照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有关要求,根据全省初次核查结果,对省内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八大重点排放行业2013年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进行梳理,提出我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做好纳入企业名单的动态更新,对符合纳入标准的新增企业及时上报备案,对关闭、停产、合并、迁出等不符合纳入交易条件的企业,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统计局及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等单位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为配额分配提供支撑。
1.做好碳排放核算、报告工作,强化辅导培训,明确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重点排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指南或标准要求,准确客观编写排放报告。
2.加强碳排放报告报送流程和监管程序建设,加快开发完成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平台,推进排放报告报送过程的电子化与网络化。
3.规范碳排放核算基础数据的监测、采集和记录管理,制定并实施监测计划,确保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国家要求监测、核算和报告碳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
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按照《甘肃省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明确核查程序、要求和标准,保证核查工作公正独立开展。
5.组织相关机构、专家对已完成的排放报告进行复查,按时将经复查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做好配额分配和管理。根据全国统一免费配额分配方法,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现状和规划,总结金昌市省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提出全省各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后,将免费配额分配给纳入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扣除免费分配部分后剩余的配额,用于有偿分配和向新建项目分配;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收益,专项用于促进我省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配额分配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建立完善的碳市场运行监管体系。培育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管和专业执法力量,逐步完善碳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工作。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情况的监管工作,根据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对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加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和履约管理,每年汇总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家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交易行情等的监管,确保碳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继续做好省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申报及交易管理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及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六)加快碳市场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研究。重点从碳市场建设宏观政策、跨区域交易对地方碳减排目标完成的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与其他节能减排政策和指标结合等方面开展研究,着力解决碳减排领域的关键重大问题。积极开展配额分配及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本土化应用、碳排放核算关键问题、碳交易对甘肃省重点行业的影响、碳交易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等基础支撑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及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七)加强碳交易基础能力建设。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个环节,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能力建设。
1.以各级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金融机构和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等为重点对象,开展相关政策法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配额分配和配额交易、碳金融等为重点的能力建设培训,培养一批为全省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执法队伍。
2.加强企业排放检测、配额管理、履约管理等能力建设,强化中介咨询机构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各类主体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金融、法律、财务、认证等专业技术支撑机构。
3.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合作交流,建立重大合作事项对接制度、经验交流和协调机制,逐步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
4.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机构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碳排放核查等工作,为全省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智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中的指导协调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纳入交易企业名单确定、碳排放报告及核查、配额分配、交易和履约管理、市场运营监管、低碳试点、统计核算、重大问题研究、能力建设、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和省上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开展相关统计制度建设和数据统计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要结合职责,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纳入本部门议事日程,积极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重点加强基础数据收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核查、交易等工作。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要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专项工作领导机制,主管部门确定专人,做好衔接、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对碳排放交易相关工作的支持方式,省级相关部门要确保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复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各市州政府要加大对碳排放基础能力建设、宣传等方面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拓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融资渠道,吸引各类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数据监测和报送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市州及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加大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督查,对参与核查工作的核查机构人员每次核查前进行备案,对备案的核查员实行积分累进等级管理制度,在核查机构中开展评优奖励活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为的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信、微博、室外传媒等新型媒体,正面引导舆论,对国家碳市场政策、重大活动及相关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大众的参与程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委宣传部、省皇家线上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出版广电局)
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