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提请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
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切实推动环境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环境治理水平,我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如无不妥,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3日
(联系人:赵勇联系电话:0471—4632431)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推动环境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现就推行我区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重点流域区域等领域的环境治理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全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政策制度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诚信的市场机制初步形成,环境治理领域采用第三方治理企业占比显著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环境第三方治理骨干企业,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新业态和新模式趋于成熟。
二、重点领域
(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集中供热、城镇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等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
(二)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处置利用等为重点,采取“环保物业”的方式引进第三方企业进行综合治理,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三)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领域。以霍林河地区、乌海及周边地区、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及乌梁素海、呼伦湖、岱海等水环境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等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开展第三方治理。(将办公厅修改稿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保护”内容删除)
(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在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煤化工、发酵类制药等重点行业,鼓励排污企业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矿区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环境污染治理等综合服务。
(五)农村牧区环境整治领域。选择农村牧区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片区实施整体环境提升改造,鼓励采用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
(六)环境技术服务领域。在环境质量监测、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企业工况监控、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应用、环境信息化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排污权核定交易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承担。
三、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一)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逐步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股权多元、特许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现有环境公用设施、环境技术服务设施等存量资产,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集中供热、固体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建设运营。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二)推进项目审批便利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落实政府科学决策机制,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简政放权相关规定,加快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
(三)合理确定收益水平。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明确调整周期、因素、程序和启动条件。地方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
(四)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第三方治理项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转让相关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处理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项目实施地政府要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四、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明确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有权依据合同追究排污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鼓励自治区重点开发区、产业园区特别是污染排放量大且易集中的工业聚集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以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进行专业化、一体化、循环化综合治理。在电力、钢铁等行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支持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四)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信用记录纳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环境监管信息等。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恶意造假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培育和扩大第三方治理市场
(一)扩大市场规模。各级政府要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保投入,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培育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机构取得的污染减排量,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单位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和收益主体。
(二)积极发挥环保投融资平台的作用。以内蒙古环保基金平台为依托,创新和改革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引领作用,吸收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融资平台,解决环保投入和企业治理资金不足问题,保障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三)培育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内蒙古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推进环境第三方治理的引导作用,引进吸收国内外环保科研、技术、人才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打造我区环保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支持区内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环境服务企业,在做专、做精上下功夫,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构建成熟商业模式。鼓励区内环保企业与国内外大型环保科技企业合作,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公司,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四)加快创新发展。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等为载体,搭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孵化和成果转化平台。
六、改进监管服务
(一)规范市场秩序。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防止因恶意竞争造成“豆腐渣”工程。引入社会投资者和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竞价交易。
(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依托环保行业协会,制定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企业能力评估、等级评定等工作,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适时公开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违规违约行为,引导第三方治理企业依法依规运营,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跟踪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和典型案例。
(三)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加大对第三方治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将环境保护设施稳定运行、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等作为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七、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转变环境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投资预算方式,积极实施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积极开展以排污权、碳收益权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第三方治理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四)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垃圾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政策。按照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污泥处理和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的收费政策,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提高收缴率。落实重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物排放收费政策,鼓励企业开展重金属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第三方治理。探索和研究出台其他污染物治理并达标排放的价格补贴政策。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研究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规范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深化城镇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指导各地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企业的发展。
(二)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住建厅、科技厅、水利厅、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市中心支行、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改革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年要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
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3日)
尊敬的布主席、各位领导:
现将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环境治理的思路将转变为“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同时要求各省(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实施细则。
从环境治理和服务的市场需求来看,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法律、政策和标准要求,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由第三方治理机构集中投入,建立治理经营实体,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管理和运行,成为企业的自身需求和选择。
从产业发展来看,环保产业是国家确定的未来七大支柱产业之一。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成为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结合点,对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推动我区环保产业发展、实现环境质量的持续稳定和改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针对我区生态环保方面面临的繁重任务和巨大压力,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起草依据。《方案》起草的依据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二是自治区《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三是王君书记在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三次全委会议上讲话精神;四是部分其他省区市出台的落实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二、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起草要求,起草小组坚持“边调研、边讨论、边起草、边修改”的工作原则,反复研究我区现实环境问题,征求区内环境及经济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市支行、证监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各方面意见均融入《送审稿》。(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
三、方案框架和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包括八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重点领域、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培育和扩大第三方治理市场、改进监管服务、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强组织实施,共30条:
(一)总体要求。主要介绍文件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必须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是到2018年,初步形成全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诚信的市场机制,环境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区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新业态和新模式趋于成熟。
(二)重点领域。我区将在6个领域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包括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领域,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农村牧区环境整治领域,环境技术服务领域。
(三)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重点在四个方面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一是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推动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逐步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二是“简政放权”,推进项目审批便利化。三是合理确定收益水平。四是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不得随意转让相关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处理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四)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支持“环保管家”等环境第三方治理新业态。在一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实施“黑名单”制度。
(五)培育和扩大第三方治理市场。一是扩大市场规模。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鼓励各种资本参与第三方治理。二是积极发挥环保投融资平台的作用。以内蒙古环保基金平台为依托,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三是培育骨干企业。打造我区环保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四是加快创新发展。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六)改进监管服务。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二是发挥环保行业组织在规范第三方治理上的自律作用。三是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
(七)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一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展绿色金融服务。三是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四是完善环保电价、再生水价、垃圾处理利用等价格和污染物排放的收费政策。
(八)加强组织实施。一是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研究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规范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是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
以上是《方案》的起草说明,供大家讨论时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起草要求,起草小组坚持“边调研、边讨论、边起草、边修改”的工作原则,反复研究我区现实环境问题,征求区内环境及经济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市支行、证监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各方面意见均融入《送审稿》。具体意见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自治区法制办意见
一是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第二条中,“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行政审批,放宽第三方准入政策”。
二是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六部分第三条中,“限制其参与环境治理项目和服务的招投标资格”的内容。
三是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六部分第三条中“对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按照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对环境违法突出的企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态势”。
2.自治区发改委意见
建议删除第一部分第三条中:“2016年,通过整合全区环境科研、技术、人才等资源,组建自治区环境技术服务龙头企业”。
3.自治区财政厅意见
一是建议将第七部分第一条“研究制定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采取“由补转投、以奖代补、先投后补”的政策,”修改为“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是建议在第七部分第一条“加强政策扶持”中,在“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的引导作用”后面加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是第七部分“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部分,将“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可采取捆绑打包的方式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修改为“整合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引领作用”。
考虑上述三条意见后,在《方案》送审稿中将第七部分“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采用了国务院原文件的表述方式。
4.自治区住建厅意见
一是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一条中“解决政府包揽建设、运行、管理,以及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是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五条中,将最后一句修改为“鼓励采用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
三是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四部分第一条中,将最后一句修改为“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有权依据合同追究排污单位的违约责任”。
5.自治区金融办意见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七部分第三条中,将“建立第三方治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商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第三方治理融资担保”修改为“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6.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意见
建议将第七部分第三条创新金融服务部分修改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积极开展以排污权、碳收益权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第三方治理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二、未予采纳的意见。
证监局建议在第七部分第四条中,“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企业在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试行优先审批”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企业在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方面给予支持”。
因该表述方式是采用的国务院《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原文,因此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