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界人士:
为加强我市供热行业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定州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设施改造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定州市城市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映到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附件:《定州市城市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尹鹏
电话:0312-2660660
邮箱:dzszju@126.com
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0月18日
定州市城市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定州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设施改造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
第三条 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条 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对供热期间正常缴纳全额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1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双方约定测温时间 (节假日不休息),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六条 测温人员入户时,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出示工作证件。室温检测器具应使用准确度等级达到±0.1℃及以上并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器具。
第七条 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1~2小时以上情况下进行,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卫生间等。阳台、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 测温点与居民卧室、起居室(厅)内壁的距离不小于1米,距地面1~1.5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卫生间只设置中间一个检测点。测温时间不少于10分钟,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五个测量点温度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不低于18℃即为合格。
第八条 测温人员应当在现场要如实填写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包括测温仪器名称、编号、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相关内容。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一式两份,用热户与测温单位各一份。
第九条 用户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的,用户可向所在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经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
第十条 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测温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室温不合格。
第十一条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到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投诉,由技术监督局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异议方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第十三条 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供热期内,在正确的测温方法下测量的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一周内连续二次低于18℃为室温不合格用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确定为室温不合格:
(1)用户未按规定缴纳当年采暖费;
(2)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3)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取用供热循环水、安装换热装置,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4)因家庭装饰装修包封、遮挡散热设备影响供热效果,影响供热单位供热系统质量及造成跑、冒、滴、漏事故的;
(5)非节能建筑(房屋屋顶、墙体、门窗围护结构不符合节能建筑标准,达不到保暖标准的)或人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门窗不保温、扩大用热面积影响房屋保温性能的;
(6)用户不履行设施监护责任和配合义务,拒绝供热单位入户进行巡检、维修作业,或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造成室内采暖设施难以保证室温达标的;
(7)采暖方式为串联用热或供暖系统未按照供热单位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的;
(8)新建建筑供暖系统质保期内或供暖系统不符合集中供热技术规范,未根据供热单位专业验收整改意见按时间与内容要求完成相关整改的;
(9)建筑物冷墙(西边户)、顶层边户用热及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地下室因内部空间连通影响供热效果的;
(10)热力设施正常的维修、供热试运行期间;
(11)室外最低温度连续5日低于供热设计规范温度(-8℃)的;
(12)楼或楼道入住率低于60%的;
(13)非供热单位事故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等(如:水、电中断等);
(14)非供热单位进行改造施工的、在保修期内的用户;
(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