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我省将正式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为确保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国家要求及工作进展
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计划分三步完成国家级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第一步,国家层面对国家级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和叠加分析,形成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建议方案;第二步,各省配合国家开展国家级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参考国家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边界核查,核定具体红线区域范围;第三步,国家根据各省核定结果,进行成果集成,形成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图件、文字报告和登记表。目前,国家正在开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修订和生态红线方案的划定工作,同时将配套出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上述工作预计在2015年5月下旬完成。随后将对各省开展技术培训,并与各省就国家生态红线方案进行衔接与勘界。
省级层面,作为生态红线划定试点省的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四省已经初步完成省域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江苏、天津等省市已经正式印发了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广东、福建、陕西等省也已正式启动了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
二、我省生态红线划定的范围与主要工作内容
我省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我省范围内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的核定与勘界;二是根据我省生态保护需要,划定省级生态红线区域,并完成《山东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其中,国家级的生态红线区域主要包括: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国家级禁止开发区三大部分。
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主要从以下区域中评价确定:一是省级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保护地)中的核心区、缓冲区或重要保护区域。二是省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防风固沙生态功能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保护区)、南水北调调水干线等其他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中,按照生态重要性、敏感性、脆弱性评价确定应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三是市级人民政府建议增设的其他生态红线区域,包括市级禁止开发区、市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及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见表1。
涉及黄海海域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环保厅完成。
表1 山东省生态红线级别与范围
三、生态红线划定的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
生态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做到不越雷池一步。
(二)协调性原则
生态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三)系统性原则
生态红线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不同区域范围内,根据生态保护对象的功能与类型分别划定,通过叠加分析综合形成区域生态红线。(1)面积存在交叉的,采用合集的方式进行处理;(2)生态服务功能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主导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管控和命名;(3)保护级别不一致的,按照高级别的保护要求进行管控和命名。
(四)统筹性原则
生态红线划定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既要避免划得过大,也要避免划得不足。各市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红线划定的技术方案,对包括省级禁止开发区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区域进行生态重要性、敏感性和脆弱性评价,选择其中的极重要和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其他区域是否纳入生态红线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研究确定。
四、组织领导与任务分工
(一)组织领导
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涉及领域众多,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管辖,功能上存在交叉、范围上不尽一致,错综复杂,生态红线的划定需要对各类保护区域进行科学整合,需要统筹各部门力量,协作完成。
采取行政负责和技术负责相统一的机制。成立省市两级领导小组,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成员作为省领导小组成员,该专项小组办公室成员作为工作联络员,负责全省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指导、调度与协调;各设区市应参照省级领导小组模式成立市级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任务分解、调度与协调,组织对我省国家级生态红线的边界进行勘界,并做好经费保障。
成立省市两级技术小组,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省级技术小组由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和山东大学抽调骨干力量组成,环保部南京环科所提供技术支持,各相关厅局推荐一名技术专家参与。省技术小组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制定省级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负责对各市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各市开展生态红线划定,组织对各市提报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和论证,汇总形成省级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编制完成《山东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市级技术小组由各市组织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人员组成,在省、市领导小组和省技术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完成本市生态红线划定技术工作。
(二)工作形式
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以市级层面为主进行生态红线的划定,省级层面负责汇总并审核各市划定结果,形成省级生态红线方案。
(三)任务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和指导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供负责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的相关规划;提供各保护区或功能保护区的范围(边界或不同功能区边界的坐标)、主导功能和功能区划分、图册等资料和数据;提供《山东省生态环境十年变化遥感调查与评估》矢量图册、报告、数据库等成果;对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提供主体功能区划相关图件矢量图件及文件等资料。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生态红线划定经费保障。
省国土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生态红线划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1:1万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2m分辨率遥感影像、最新土地调查及变更数据、土地利用规划图等基础资料;提供省级及以上地质公园、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边界或不同功能区边界的坐标)、主导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册等资料;指导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各风景名胜区的范围(边界或不同功能区边界的坐标)、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册等资料和数据;对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
省水利厅:提供全省水土流失敏感区的范围(边界拐点坐标)、图册和基础数据;提供省内各水源涵养区的位置、范围、分区图册等资料和数据,提供需严格保护的河流(流域面积3000km2以上)、湖泊水库(大型)等的地表水系图册、矢量图和基础数据;对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
省农业厅:提供省级及以上重要农业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范围、主导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册等资料和数据;对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环保厅完成黄海海域生态红线划定。
省林业厅:提供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自然湿地与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的相关规划,提供各区的范围(边界或不同功能区边界的坐标)、主导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册等资料和数据;提供全省土地沙化和荒漠化敏感区的范围(边界拐点坐标)、图册和基础数据;对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
各市人民政府:参照省里要求及本市需求部署资料收集工作(除国家级、省级生态红线区域涉及的资料外,视情况调度市级禁止开发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型水库及其邻近区域、主要河流及其自然岸线等邻近区域、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基本农田等图册、文件、范围、规划的基础资料),组织划定并提交本市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含国家级和省级生态红线勘界结果,书面图册与ArcGis矢量图件、区划文本或报告等),并提供各红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包。
五、时间安排
1. 2015年4月1日-4月30日:(1)对主要省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开展调研;(2)编制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案与工作方案。
2.2015年5月1日-5月31日,部署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其中,(1)5月15日前,会签并印发生态红线工作方案及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案,部署各市开展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对各市技术小组进行技术培训。(2)5月31日前,各厅局提供生态红线划定所需素材。
3.2015年5月16日-2015年8月10日,各市完成生态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及初步勘界工作,并提供各红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包。
4.2015年8月11日-9月12日,省领导小组(各厅局)组织省技术小组对各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论证。
5.2015年9月13日-10月8日前,各市按照审议会意见修改完善,市政府盖章后提交省技术小组。
6.2015年10月9日-11月10日,汇总形成省级生态红线方案,编制完成生态红线规划征求意见稿。
7.2015年11月11日起,征求各厅局关于生态红线规划的意见,再次对各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反馈、勘界和完善,以及后续规划评审、报批等工作。
8.2016年上半年,印发生态红线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