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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关于在主城区公共建筑实行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系统的若干意见

2016-0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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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公共建筑实行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系统的若干意见邯政[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主城区公共建筑实行清洁能源

分布式供能系统的若干意见

邯政[201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高我市主城区域内供能效率和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区域用热压力,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同时也为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好转提供坚实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等文件要求,经2016年3月16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统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按照“公建分布式供能、居民集中供暖”的原则,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实现分布式供能与集中供热协调发展。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系统是根据用户实际能耗进行系统方案设计,以天然气、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为能量源,通过能源的梯级利用,为用户持续提供供冷供热需求的新型能源供应形式。

二、适用范围

我市主城区内所有政府性投资和国有投资新建1万平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的用热、用冷,包含办公建筑(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金融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建筑等)、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都要采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同类建筑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

三、参考标准

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系统冬季运行120天(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夏季运行90天(每年6月15日-9月15日),根据采暖及空调相应国家规范标准,冬季采暖室内不低于18度,夏季制冷室内温度26±2度。

四、立项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使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条件,在项目可研、建设条件、规划批复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对符合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条件的项目要确保采用,对应采用未采用的不予立项审批。

五、支持政策

支持采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六、企业管理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开展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支持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供能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确保企业收益,并纳入市政公共事业行业监管范畴。优先鼓励本地区具有稳定运行3年以上业绩,且维护服务体系完善的供能公司,参与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的开发利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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