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主城区公共建筑实行清洁能源
分布式供能系统的若干意见
邯政[201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高我市主城区域内供能效率和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区域用热压力,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同时也为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好转提供坚实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等文件要求,经2016年3月16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统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按照“公建分布式供能、居民集中供暖”的原则,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实现分布式供能与集中供热协调发展。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系统是根据用户实际能耗进行系统方案设计,以天然气、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为能量源,通过能源的梯级利用,为用户持续提供供冷供热需求的新型能源供应形式。
二、适用范围
我市主城区内所有政府性投资和国有投资新建1万平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的用热、用冷,包含办公建筑(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金融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建筑等)、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都要采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同类建筑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
三、参考标准
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系统冬季运行120天(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夏季运行90天(每年6月15日-9月15日),根据采暖及空调相应国家规范标准,冬季采暖室内不低于18度,夏季制冷室内温度26±2度。
四、立项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使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条件,在项目可研、建设条件、规划批复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对符合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条件的项目要确保采用,对应采用未采用的不予立项审批。
五、支持政策
支持采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六、企业管理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开展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支持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供能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确保企业收益,并纳入市政公共事业行业监管范畴。优先鼓励本地区具有稳定运行3年以上业绩,且维护服务体系完善的供能公司,参与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的开发利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