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赤峰市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8337”发展思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河湖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全面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地下水污染得到严格控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主要指标:到2020年,我市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6%以上,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全市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2.5%左右,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4.03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到2030年,我市辽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
三、防治任务
(一)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旗县区方案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各旗县区要做好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工作,工业项目能入驻园区的都要进入园区。工业园区选址要避开城镇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上游。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禁止在地下水水源补给区、特别是城镇地下水水源补给区建设耗水高、污染重等对城镇水源有影响的产业和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促进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等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城市周边、在城镇水源地上游的重污染企业通过搬迁改造进入相应工业园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洗煤废水、选矿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毛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推广高盐水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水利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中心城区非居民供水二期再生水管网建设工程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4.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取缔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目标任务,于2016年2月开始组织实施,9月底前完成企业关停任务,10月底前完成注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11月底前完成取缔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巴林左旗华晨工贸有限公司等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赤峰维信羊剪绒制品有限公司等皮毛加工企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赤峰东黎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等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重点推进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赤峰富邦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工业集聚区废水必须集中处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内蒙古赤峰市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循环经济园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工业园、巴林左旗工业园区等园区要加快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2016年底前完成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内蒙古林西工业园区、阿鲁科尔沁旗小微企业创业园等其他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已建成的园区污水处理厂,2016年底前要建设完善的中控系统和满足污水处理厂冬季运行的保温工程。新建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5.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旗县区城关镇和赤峰市中心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实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工程。2017年底前,宁城县天义镇污水处理厂、敖汉旗新惠污水处理厂等11座污水处理厂建成满足冬季达标运行的保温工程;各污水处理厂建立完善中控系统;针对超标指标实施专项治理;喀喇沁旗锦山镇污水处理厂要完成易址提标改造工程。实施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2020年底前,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松山区初头朗镇、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敖汉旗四家子镇等全市重点镇要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鼓励支持其他乡镇、村建设污水处理厂。现有、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底前,赤峰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污泥土地利用要达到相应泥质标准,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鼓励支持污泥集中处置。2016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阿鲁科沁旗、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改造,其他污水处理厂到2017年基本完成污泥处置设施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6.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散养密集区要进行全面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没有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一律补建。在整治过程中,要优先治理地下水埋深较浅的地区、沙质土地、湖库周边等容易造成地下水和湖库污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和处理设施,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政府投资扶持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同时安排污染防治资金。(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积达到1890万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中地下水埋深较浅的农田、沙质农田等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农田和湖库周边的农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100%;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50%,机械施肥达到50%;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平均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以上;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比2014年提高10个百分点,在蔬菜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比2014年提高10个百分点,粮油糖等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园艺作物标准园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比2014年提高5个百分点。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委员会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埋深较浅的农田、沙质农田等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农田和湖库周边的农田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牧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开展农村污水处理。以旗县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出台的《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市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委农工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市爱卫办、市妇联等参与)
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优先推进三座店水库等湖库周边、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周边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7.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市、旗县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4.03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赤峰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将地下水保护行动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地方考核体系。严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减超采量。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除生活饮用水和食品等行业用水外,其他行业新增用水原则上不能使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2020年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8.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指标等节约用水评估体系,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按照水利部、工信部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制定《赤峰市管理企业用水户年度节水考核办法》,对市本级管理企业开展全面的节水考核工作。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管委员会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中心城区要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场监管委员会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继续开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完成英金河、海日苏、山湾子、甸子等四处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续建白音花、双胜、海哈尔河、二隆、红星、洞山、富河、军民团结、草原水库、查干沐伦、五一、白音套海、桥头、阴河、钓鱼台、建昌营等中型灌区及重点小型灌区配套改造工程。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9.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自2015年起,全市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及支流入河排污口实施全覆盖监测。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对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结合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能力核定工作,尽快完成各主要河流、各水功能区及各行政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并提出限排意见。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排污入河的,依法惩处。将水功能区监测和达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合理调配中心城区周边的锡伯河、阴河、半支箭河、西路嘎河;打虎石水库上游的黑里河、坤兑河;山湾子水库上游的教来河、蹦河;乌丹镇周边的羊肠子河、少郎河;经棚镇周边的碧流河;林西境内的嘎斯汰河;西拉沐沦河上游的撒冷河、响水河;达里湖补给河贡格尔河;德日苏宝冷水库上游的查干沐沦河;沙那水库上游的乌兰坝河;白音花水库上游的黑德高勒河;乌力吉沐沦河、黑哈尔河等水量,初步改变我市重点河流全面干涸、断流的严峻局面。(市水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