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如下: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商务厅、爱卫办、妇联等11个部门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农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对本市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验收初审。
二、验收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以及《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动计划》(粤府办〔2012〕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6〕41号)等。
三、验收内容及标准
申请验收的各地级以上市应在7个方面达到7有标准(详见附件1,《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评价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完成“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营,其中县级垃圾处理设施手续完善、完成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填埋场、焚烧厂按规范运营管理或通过无害化等级评价,垃圾转运站运行良好,生活垃圾收运车辆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转运和处理。根据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比率达到50%,农村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率达到90%。根据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完善的收运体系。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积极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基本建立县域统筹方式收集、运输、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有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建立村庄保洁队伍,村庄保洁人员配置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村庄建立村庄环卫保洁村规民约,村庄保洁覆盖面达到90%。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方案,以及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五)有“四边”保洁方案和机制。建立农村“四边”(村边、田边、路边、河边)常态化治理方案和保洁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和责任制,环境保洁服务到位,不留卫生死角。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方案,以及现场抽查情况进行评价。
(六)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建立市、县级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建立农村保洁工作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开展农村环卫保洁宣传制度。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方案,以及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七)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县(市、区)和全部建制镇的城区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村庄制定农村保洁经费筹措制度。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验收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评价标准》的内容,对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开展自评自查,认为本地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的,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县(市、区)组织审核并全部验收通过后向省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函,其中地级以上市的审核验收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等。
(3)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含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4)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评价标准》提交23项验收内容的资料,逐项编号汇总。
(5)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不当造成恶性环境影响事件的说明,由地级以上市11部门共同出具。
(二)材料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对各地级以上市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当所在地级以上市的全部县(市、区)对《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评价标准》中的10个关键项均达到验收要求的,可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查。
(三)现场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对通过资料复查的地级以上市启动现场抽查,随机抽样一定数量的行政村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标准见附件 2)。抽取的行政村覆盖该地级以上市全部县(市、区),抽样行政村数量总数量在20个以上,并随机确定对某个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核查由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现场核查评价表(附件2)确定的项目进行逐项取证,验收组依据现场取证结果,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地级以上市有90%以上的抽样行政村判断为合格,方认定通过现场核查。
(四)综合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7有标准”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县(市、区)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综合审定的结论。对综合审定结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半年后方可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五、结果公布
对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和综合审定的地级以上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于每年年底按通过综合评审的时间顺序向全省通报当年通过验收的地级以上市名单。验收结果同时作为省级财政治污保洁及垃圾处理方向相关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验收管理
对已通过验收的地级以上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非常严重不再符合“7有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七、验收进度安排
结合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展,我省计划于2017年底全面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国家验收,各市要根据实际做好本市验收工作安排,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提交验收申请。2016年6月底前,省将完成对15个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试点示范县的验收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农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组织本市示范县的自评审核工作,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