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扎实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资金政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 41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671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