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
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8〕298号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
为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我委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并据此会同有关部门安排2017年度三氟甲烷(HFC-23)销毁装置的运行经费补贴。
请各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按照附件1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企业(即附件2中需要申请补贴的企业)开展2017年度 HFC-23处置情况核查,汇总并核实后于2018年4月16日前,按照附件3的格式向我委(气候司)提交2017年度HFC-23处置情况(包括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以及2018年处置计划。
请需要申请补贴的企业如实上报监测数据和减排量,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如经核实发现问题,有关企业将承担全部责任。相关企业销毁HFC-23的行为信息将纳入我委信用信息。
请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见附件2)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准确并已严格遵照附件1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实施处置,如经核实发现违规行为,我委将对相关机构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核查资质予以取消。
联系人:向慧,刘峰
联系电话:010-68505560,68505883
传真:010-685023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附件:1. 2017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pdf
2. 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和HCFC-22生产企业名单.pdf
3. 文件提交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