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185号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做好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主动治污减排。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各省(区、市〉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处理好“稳增长”与“调结枸”、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当地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形势要求、VOCs污染物环境损害和治理威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逐步调整至与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相当的水平。
二、实行差别收费,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各地要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相关规定,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以及针对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VOCs排污费差别收费制度,具体规定由各省(区、市)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制定。
三、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捉高收缴率。要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水平。采取建立统一的云计算信息系统、相关部门数据资料共享等多种技术手段,做好征收工作。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政策落实情况j的监督检查。要从严查处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拒缴少缴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要主动公开试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排污费缴纳等信息,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畅通公众表达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VOCs排污费收缴率。
四、捉高认识,扎实做妤试点工作。VOCs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03)大气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质。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开征VOCs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为保证开征VOCs排污费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炼成果,不断丰富、完善VOCs排污收费制度设计和操作办法,为今后全面推行VOCs排污收费制度奠定基础。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做好本省(区、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研、测算、方案制定、发布等工作。
各地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增加的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等相关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