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沥青采购招标项目,4亿元项目标的,涉及我省三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在招标文件受到质疑和投诉之后,如何处理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自我规范的试金石—
2015年6月11日18时,一则评标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结束了公示,直到公示期结束,这则评标结果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本是正常的招标项目,如果没有招标前期的一项投诉,应该不会引起多少关注。但是,当我们以倒叙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这起招标投诉案例,起因与结果的对比凸显出其单体事件的共通价值。
事件回放—一个投诉如何处理意义重大
今年3月5日—6日,我省左权至黎城、吉县至河津、原平至神池三个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相继发布了沥青采购招标公告。
3月10日至16日,省交通运输厅陆续收到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投诉和质疑。投诉和质疑主要针对招标人设定的“山西省境内自有仓储10000吨以上沥青材料库”“生产商或所代理的生产商拥有三个及以上全资控股的沥青炼厂,近3年平均每年沥青产量大于200万吨”等要求。
投诉人提出:上述条件属于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要求“在山西省境内自有沥青材料库”,这一项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对外省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一种不平等竞争。
对于投诉人的前期质疑,6月15日,省交通厅公路建设和管理处处长李贵顺向记者解释道:“从项目建设管理主观角度出发,两个条件设置都没有问题,提高准入门槛,目的在于防止‘毒沥青’等劣质产品流入建设领域,保证产品质量及中标人的供货能力。但是,事后看来,这在客观上无形中限制了竞争性,所以,我们接到这样的投诉,非常重视,当时立即着手处理。”
6月4日,招标工作重新启动。
经专家评审,左权至黎城项目两个标段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分别为: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吉县至河津项目两个标段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分别为:青岛日石吉通沥青有限公司、山西宇通高速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原平至神池项目两个标段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分别为:北京中物振华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而这份中标名单是修改招标文件、充分引入竞争之后的结果。
据记者了解,六个标段的中标金额总计3.37亿元,对应招标人发布的4亿元的招标最高限价,此次招标总计节约投资6296万元。
事件回音—调查处理一个月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据李贵顺处长介绍,这三个项目的沥青采购活动发生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省交通运输厅对投诉人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厅长李正印立刻作出批示,将事件的调查处理列为招投标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责成交通厅建设和管理处尽快依法处置。
自接到投诉以后,全部调查处理过程历时近一个月。
首先,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暂停了这三项招标活动,重新评议招标文件。3月23日,在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中心,厅建设和管理处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家召开了沥青采购招标文件评议会。三个项目纪检监察人员对评议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评议全过程进行了声像监控。
随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合理调整了条款,项目法人及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了反馈,投诉人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与此同时,在对招标文件重新评议的过程中,省交通运输厅总结以往公路建设材料采购招标的经验教训,改进了评标办法,将评标办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为了科学确定限价,杜绝恶性低价竞标。在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环节,省交通厅建设和管理处在全国范围邀请公路工程造价专家对三个项目的沥青采购招标最高限价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交通运输厅定额站对最高限价进行了审查,项目法人按审查意见将沥青招标最高限价向投标人进行了公布。
5月29日、6月1日、6月3日,三个项目招标人分别组织了公开开标。评标的专家则是从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随即抽取的,这样既避免了本省专家评标可能存在的倾向性,又能够保证三个项目评标尺度的一致性。
事件反思—问题伴生发展依法行事扎紧制度“笼子”
据记者采访得知,公路建设材料供应市场参与者众多,竞争性强,产品质量却参差不齐,这是招标人在组织材料招标时面临的最大困难。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原招标文件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但是此次沥青招标中发生的投诉,体现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和评审环节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即便是不违法的条款,只要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权益,都会影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参加本次投标的多数投标人不满足原招标文件要求,修改条款后,具备了参加投标的机会,特别是山西力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一举竞得2个标段,中标总额为1.01亿元。
据李贵顺处长介绍,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修改为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这一办法充分体现了价格竞争优势。本次招标总计节约投资6296万元,中标人报价对应最高限价平均降幅达到15.7%,较以往材料招标降幅多了8个百分点。
当然,引入竞争、节约投资绝不能以牺牲产品质量和影响工程安全为代价。最低投标价法,充分体现了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低门槛、宽准入”的管理原则,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实际操作中更要完善“重履约、严监管”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断完善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材料供应商信用评价机制,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通过这次招投标活动,可以看出,投标各方参与者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理念深入人心,任何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会引起质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等行为皆可能产生。因此,在招投标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否则势必会引来纠纷、质疑乃至舆论监督。
近几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呈现稳定发展的态势,随着路网的完善和成熟,全省公路建设市场总量将逐步减少,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剧,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等行为有可能逐渐增多。不及时处理投诉事项,将延长招标周期,影响的是招标项目的工程进度和效益,同时还可能会引起各方误解与误读。
回放整个事件,客观、公正的对待投诉、质疑事项,及时修改不合理条款,显示了省交通运输厅履行政府监督职责、严格招投标监管的态度和决心。省交通运输厅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客观面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不合理行为,并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及时打补丁、堵漏洞、关天窗。
在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交通厅作出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材料采购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并以此次投诉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完善了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具体情形,对招标文件评审、备案等条款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使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越编越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