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关于节约能源的法规,改变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大量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现状,采取有效的节能改造技术措施,以达到节约能源、改善居住热环境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严寒及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无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及采暖系统直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