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做好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我们制定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管局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11日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推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