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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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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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部分的车用电子产品,E/e mark 的技术要求主要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对于E mark, 法规为ECE 10.02, e mark 为 95/54/EC。两者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要求整车或车载元部件的电磁骚扰的近场(1m测试距离)分别满足宽带和窄带的限值要求。同时,对于车辆行驶控制相关的元部件满足电磁辐射的抗干扰要求。
从2006年1月,e mark 的新指令2004/104/EC将取代95/54/EC。新指令对电磁干扰发放的限制与旧指令相同,但对需要进行抗干扰测试的产品的功能范围有所明确和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