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以及《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各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陆续开展了省级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通过对安徽省6个市的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笔者深切感受到当前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并对省级环保部门如何开展环保综合督查进行了深入思考。
首先,环保综合督查必须常态化。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负责,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要想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地方环保工作的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就要从督查政府着手。
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就是依法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和梳理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交叉,在政府负责的前提下,既需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也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有时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内部各单位的互相配合。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的综合督查,就是要从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着眼,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排污单位等不同责任主体,全面督查依法履职尽责情况,评价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深入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帮助和推动督查对象找出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综合性整改建议。
如要解决河流水体的水质污染问题,往往不是单纯解决个别工业污染源问题就可以解决的,而要同时考虑市政生活污水截流、农药化肥使用的利用率、河道整治、地面径流和畜禽养殖污染等诸多因素,涉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这就需要整个流域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分工负责。
通过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就是要督查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各自履行环保职责的情况,推动地方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转型,真正形成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机制,并保证这一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其次,环保综合督查必须规范化。
环保综合督查常态化和制度化后,要保证环保督查效果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对环保综合督查的要求规范化。
一是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的环保综合督查工作,基本上都是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中第8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区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的要求,综合督查的内容、综合督查开展的程序和方式等,执行都是参照《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但是由于办法中要求的执行主体不同,不包括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因此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在督查范围、督查内容上难免有偏差。为了指导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更好地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工作,有必要统一规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保综合督查的要求。
二是细化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导则,研究提出量化指标,提高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的统一性。
此外,应规定后督查的时间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如地方政府对环保综合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措施不明,除了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移交移送以及扣减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外,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尤其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机制,从而确保环保综合督查取得实效。
第三,环保综合督查必须专业化。
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由于其内涵的综合性,督查要求的高度和广度对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和挑战,目前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此项工作还在学习和探索的过程中。要做好环保综合督查工作,就要在常态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上,建立一支具备完成此项工作能力的相对专业的机构和队伍,这也是能否实现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目的的前提。
目前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为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工作成立的督查组,基本上都由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集中式地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对计划督查的市级地方政府集中开展督查。负责综合督查的部门也不统一,大部分都是由省环境监察局(总队)负责。目前只有山西省环保厅在省级层面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综合督查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查处组织实施。
环保综合督查工作是一项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性、全面性、复合性程度非常高的督查工作,要求了解和熟悉的内容和知识也较多。
为此,笔者建议,可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负责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的部门,充实并固定参与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的人员。
作者系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