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一司政策与技术处处长扈黎光日前在首届中法核电经验交流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核安全监管体系,但该体系的完善关键在《核安全法》。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该法2017年-2018年有望出台。
核安全立法有其必要
据扈黎光介绍,我国借鉴或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标准,建立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这个体系覆盖了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和核安全设备等领域。
核安全法规体系目前包括一部法律、七部法规、二十七部部门规章以及八十九部导则。法律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法规包括《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在所涵盖的内容上,核安全法规体系目前有十个系列,包括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燃料循环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等。
体系虽已建立,但不足凸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除了以环保视角看核安全外,没有提到核安全监管当局的法律地位。而且该法是十年前出台的,只有原则性条款而缺乏技术性规定,如独立监督、质量保证、纵深防御、公众参与及信息透明等,都无规定。”扈黎光说。
而扈黎光所言的技术性规定,眼下正是核安全所面临的重点核心问题,《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无法做出说明。
此外,《核安全法》构建的方法是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与IAEA接轨,同时考虑国际上的实践。既然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且可能在某些环节与现有法律重复,《核安全法》其存在的必要性如何体现?
扈黎光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核安全法》。从功效上看,有一部《核安全法》,有利于公众对核电的接受。而从专业视角看,首先对整个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固性有益;其次,日常工作中存在对制度或者概念的分歧,《核安全法》立法中将找到共识,有利于更准确理解法规政策;第三,对核安全水平的升级换代奠定一定的基础,可以更好优化核安全监管体系。
就《核安全法》的范围,扈黎光表示,其要涵盖核安全所有的领域,但在涵盖中要与现有法律进行一定的清理和划分。“现有法律已经有规定就不再重复立法,如分析《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后,认为放射源虽然也是核安全的一部分,但前者已有,《核安全法》就不再涉及。此外,跟未来法律也要进行划分,如尽量不把《原子能法》涉及的写进去,如核损害赔偿内容。”
现有核法律重新定位
未来《原子能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核安全法》将同时出现,各法的定位及关系如何处理?
据了解,在核法律体系设置问题上,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法律体系的框架,核法律法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由多个并列的法律构成了核法律体系的层次,如法国、日本和韩国模式;另外一个是综合性的、覆盖广泛的一部法律作为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如美国和俄罗斯的《原子能法》。
未来我国在核法律体系上如何设置?是多部法律并行还是一部法律综合?
扈黎光介绍,综合的模式往往是早期发展核电的国家,一度用一部《原子能法》代替了很多核安全方面的要求,我国也曾经考虑这种方式。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时,就曾主导建设《原子能法》,但该法制定难度大。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我国就先有了一部跟环境和安全有关的法律。
“整个核法规体系的构建要以这样的现实为基础,也就是说中国可能从2003年开始就不能再走用一部《原子能法》代替所有法律的老路,因此现在新的顶层设计比较现实的考虑是,要有一部《核安全法》和一部《原子能法》,加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部法律构建我国核法律体系的最上层。”
三部法律同时存在,该如何划分并处理好关系?
“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重新定位。”扈黎光表示。他认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以环境的视角看核安全的法律,而《核安全法》的视角就是核安全。只有关涉安全的法律虽然也符合IAEA 的要求,但是关涉发展的法律是缺位的。所以要考虑核电发展,就要有《原子能法》。
扈黎光表示,核电发展受政策影响比较大,发展方针、规模及规划有过一些变化。如果能有一部管发展的法律《原子能法》把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让政策形成稳定性,保障核电稳妥发展,也有利于核电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