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居民阶梯电价计费周期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新政策的执行对居民用电有什么好处?怎样计算电费?分档电量余额能否结转到次年?不同用户的具体算法?柳州供电局对此进行解读。
1“按年执行”居民可自行调剂用电量
阶梯电价调整为按年执行后,各档阶梯电量从原来的按月用电量计算调整为按年用电量计算,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的用电量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年用电量中的“年”是指电费结算年,以供电企业抄表例日为准,跨度12个用电月作为一个电费结算年。当年分档电量标准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在次年年初第一期电费结算时重置,余额电量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每户每年设置免费电量120千瓦时,免费电量采用“即征即退”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在一个电费结算年内,电量超出年免费电量后,供电企业按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执行阶梯电价,收取超出部分的电费。值得注意的是,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需携带相关证件到供电营业厅申请免费电量。请尚未办理及持续申领低、五保资格的客户及时到营业厅递交申请。
2年度用电量分三档执行年阶梯电价按三档标准执行。
第一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170千瓦时),此档电量维持现行电价标准;
第二档电量:2040千瓦时<每户年用电量≤3240千瓦时部分(170千瓦时<每户月均用电量≤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32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由于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2015年余下6个月,因此2015年的年基数为6个月,从2016年起,执行全年基数。2015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及电价计算按调整后的阶梯电价执行。不论是单月抄表还是双月抄表用户,2015年每档的年基数都按6个月计算。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仍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新政策。
3不同用户的算法
当年新装的用户进行折算
当年新装的用户,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用电月份数进行折算,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假设您是2015年5月新装的居民用户,那么您2015年的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是按5月至12月共8个月进行折算的,第一档电量为年累计电量2040÷12×8=136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年累计电量3240÷12×8=2160千瓦时,即1360-2160之间。
当年新装的用户进行折算
当年新装的用户,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用电月份数进行折算,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假设您是2015年5月新装的居民用户,那么您2015年的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是按5月至12月共8个月进行折算的,第一档电量为年累计电量2040÷12×8=136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年累计电量3240÷12×8=2160千瓦时,即1360-2160之间。
当年新装的用户进行折算
当年新装的用户,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用电月份数进行折算,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假设您是2015年5月新装的居民用户,那么您2015年的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是按5月至12月共8个月进行折算的,第一档电量为年累计电量2040÷12×8=136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年累计电量3240÷12×8=2160千瓦时,即1360-2160之间。
房屋产权变更重新设置分档标准
用户因房屋产权等原因发生用电变更时(包括过户、改类、迁移、销户等),要及时到所在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电费后,变更申请才正式生效。原用户根据当年实际用电月份,对当年已发生的电费进行清算,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新用户按照当年还剩余的用电月份数,重新设置当年分档电量标准。
出租屋按标准电费执行
居民住房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明确分档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供电企业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居民住房用电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商住合一用户分表计量
商住合一的用户,原则上实行分表计量,住宅用电部分执行居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