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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供热计量发展分析国内热计量所遇问题

   2014-03-03 中国节能网2540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供热体制也正在发生变革。供热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改变目前福利统包的供热体制,推行计量供热,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社会化,以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供热体制也正在发生变革。供热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改变目前福利统包的供热体制,推行计量供热,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社会化,以达到进一步满足热用户需求,提高供热行业运行、管理水平,建立适合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新体制。供热收费体制的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成为继医疗、住房改革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又一热点问题。

采暖是供热的一个主要部分。采暖能耗是建筑能耗中最主要部分,也是浪费最严重和节约潜力最大的部分。我国住宅建筑单位面积的采暖能耗为相同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的3倍,采暖能耗占全国建筑总能耗的55%以上,为采暖地区社会能耗的21.4%。尽管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建筑节能,从1986年起,开始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全国各地也建设了许多节能建筑,然而采暖能耗仍然居高不下,节能建筑不节能的现象十分突出,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市场需求动力,即现行的采暖收费制度不合理。国外(特别是西欧和北欧)一些国家在供热方面较为先进,他们对热用户的舒适和节能措施十分重视。早在20世纪40年代,丹麦丹佛斯公司的创始人梅得斯·克劳申先生发明了散热器恒温阀,通过传感器控制室内温度,以达到舒适的目的。室温控制和用热计量已成为满足用户实际需要、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污染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93年,欧盟发布了SAVE导则93/76/EEC,要求成员国通过提高能效减小二氧化碳的排放,并贯彻实施供热、空调和热水按照实际耗热付费等计划。预计仅在12个成员国中实施热计量和按照热耗收费,每年就可以节能270万吨标准煤,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80万吨。

1、欧洲计量供热发展概况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欧洲等国家在集中供热方面,特别是在热用户室温控制的技术水平和设备上代表了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中供热发达的俄罗斯、东欧以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为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近些年来也陆续加大了对现有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逐步建立起计量供热的收费体系。日、韩等国也针对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

为便于全面了解国外供热计量的发展状况,下面分别介绍德国、丹麦、波兰三国计量供热发展概况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1.1、德国

1.1.1德国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德国1991年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1.961×107GJ。其中原西德地区为1118×107GJ,热电联产供热占67%;原东德地区为8.43×106GJ,热电联产供热占41%。1975年西德共有104座热电厂,总容量约14000MW,其中公用热电厂约5500MW,工业企业自备热电厂约8500MW。此外,还有526个大型锅炉房。80年代西德集中供热城市57个,有热电厂124个,供热站392个。80年代东德有600个供热厂。其中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占总供热能力的73%。

前西柏林电力公司经营8个电厂,其中7个为热电厂,供热能力1918MW/h,总供热面积1.300×107m2,热网总长374km。汉堡共有7个热源厂,总供热能力1421MW/h,总供热面积1.750×107m2。5个热源厂联网运行,其中热电厂3座,垃圾焚烧厂1座,尖峰锅炉1座。

德国早在1981年就颁布了关于热费的规定(根据国家1976节能法),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现有多层建筑的公寓中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住宅按照计量的热耗付费,但没有规定强制性技术。东西德统一后,上述法令修订版要求前东德的多层住宅在1995年前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目前约98%的公寓住户根据计量缴纳热费。

原东德城市供热按面积收费,室内采暖系统为单管垂直顺序系统,要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必须对住宅的原室内采暖单管垂直顺序式系统进行改造。改造资金的来源由西德能源服务公司投资70%,房管部门从房租中出30%,将投资计入供热成本,通过热价补偿,偿还年限不超过五年;为适应计量供热对旧有住宅进行了以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为主要型式的改造;热计量主要采用按楼计量按户分配热量的方法,即将总的供热费用根据每个楼的总热表的读数,分摊到各个楼,然后再根据各用户热分配表读数把各楼的供热费用分摊到各户;按户分配的热费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住户实际消耗的热量费,即热分配表的读数,这部分费用是浮动的,取决于住户的消费行为,约占70%左右;二是固定费用即为基本消费的取暖费,取决于住宅面积,约占30%左右。影响固定费用多少的因素主要有公共建筑部分,用热与不用热墙壁的传热,热网建设投资,楼层位置和房屋朝向等。欧洲各国对以上比例无统一规定,一般在30%-50%之间进行选择。刚开始实行热量计量收费时,固定费用取得比例较高,但一般都不超过50%。

1.1.2计量供热收费政策规定

德国在1981年就颁布了关于热费的规定(根据国家1976年节能法)。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现有多层建筑的公寓中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住宅按照计量的热耗付费,但没有规定强制性技术。东西德统一后,1989年1月20日德国联邦经济部、联邦地区建筑规划和城市建设部颁布了上述法令的修订版,共14条。节选如下:

1.1.2.1抄录热量消耗的义务(第四条)

房产主有义务抄录热用户所消费的热量,有义务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安装计量装置,有义务向用户通报计量装置的费用。房产主有权力在其出租的房屋中安装计量装置。用户有权要求房产主履行以上义务,有权否决房产主所选择的计量装置。

1.1.2.2计量装置选择与安装策略(第五条)

暖气计量采用热量表或热分配表,热水计量要用热水表。热量表和热水表属于出厂时—表一校,使用5—6年后仍需一表一校的计量装置。热分配表属于无校准义务的计量装置,只要符合欧洲的热分配表的技术规范并取得型式批准即可。

为了保证供热费用分摊的公平合理,以下情况必须安装计量总表来计量每个同类用户组的消费:

⑴单户计量装置不一样时。比如使用户用热量表的为一个用户组,使用热分配表的—类用户组;

⑵建筑物类型不一样时。比如高层建筑为一个用户组,多层建筑为一个用户组:

⑶建筑物用途不同时。比如公用建筑无须计量到“户”,可作为一个用户组,而民用建筑可作为一个用户组。计量总表将不同类用户组区分开来,以便于对计量读数的修正。众所周知,由于不同位置房屋的热负荷差异的存在,需对单户计量装置(热量表或热分配表)的读数进行修正。并且这种差异的大小因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而异。因此需要分类修正。

1.1.2.3采暖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

采暖费用的分摊分为两个部分:与消费有关的部分和与消费无关的部分。与消费有关的部分(即按表计量的部分)至少应占50%.与消费无关的部分按住房面积或体积分摊。具体的分摊比例(结算标准)由房产主决定。将采暖费用分成与消费有关和无关两部分的原因是:

⑴采暖费用有固定与变动费用之分。固定费用的发生与消费无关;

⑵热有传递性,某用户不用热时,隔壁邻居家的热会传递过来;

⑶防止大家都不用热,使供热站的运营陷入困境;

1.1.2.4下列情况可不按计量收费

⑴计量成本过高:

计量是收费的手段、而不是收费的目的,因此计量必须服从收费的需要。收费的目的是为了用最少的成本来维持供热。如果计量成本过高,从而加大了供热成本,背离了热计量收费的目的。在单管或双管供热系统中,采用按户分环热计量系统形式,就会导致计量成本过高。在欧洲,单双管供热系统采用热量表加热分配表的热计量方式得到普遍应用。如果房产主或供热站向用户推荐按户分环,以便利用“计量成本过高”的规则来逃避计量收费的义务,那么用户拥有否决权和少交15%的热费的权力。这样就逼迫房产主和供热站用较经济的方式去实施计量收费。因此,在欧洲无论是老建筑还是新建筑,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热量表加热分配表计量方式。为了供热计量而实施按户分环的行为很少。

⑵用户不能控制用热:

如果户内系统没有调节和关闭的手段,用热量的大小就不是用户自己所能左右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热计量是没有意义的。

⑶养老院及一些公用房间:这些地方带有福利性质,因而给这些地方供热也是福利性的。没有必要实施热计量。

⑷利用余热的地方:这些地方已是余热利用无须另采取措施节约用热,因而也不必采用热计量系统。

1.1.2.5减免热费的情况

凡不按条例规定分摊热费和热水费的,用户有权力在不按计量收费计算出的热费结算时,少交15%的热费。

此条的根据是,实行热计量收费,用户可节省至少15%以上的热费。这一条也是强制推行热计量收费的基础,因为种种原因,房产主和供热站总是不太情愿实行热计量收费。

1.2、丹麦

1.2.1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丹麦现有人口500多万人。地处北欧,冬季较寒冷。其能源结构如表1所示。   

热源种类
    

能源种类
    

能耗(MW)

燃煤锅炉
    

燃煤
    

6092

 

 

热电联产
    

燃油电厂
    

2236

天燃气电厂
    

2080

风力发电
    

1148

垃圾发电
    

153

生物质能
    

107

表1能源结构

热电联产占总装机容量的56%,到2005年预计达到66%以上。丹麦每年总发电量300亿kWh时,其中热电联产和新能源发电占50%。

丹麦环境与能源部能源司负责区域供热和热电联产政策管理。丹麦在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方面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方式。1981年,国家制定了集中供热的法规。城市的供热规划由中央政府批准,强制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不搞竞争,从法律上解决了热电上网问题。1986年,政府批准制定了45万kW的小型热电联产计划;在1990-1995年政府批准建设的150-200万kW新建电厂全部为热电联产。

丹麦政府在供热小区中,对热电工程给予低息贷款(利率2-3%,由当地市政府担保),并对住房节能改造给予补贴。政府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使用天燃气,规定了能源税:生物质能免税,燃煤为60DKK/GJ。热电厂电部分的能源税由用户交,供热部分只交燃料税。对使用天然气的热电厂,政府给予30%的无息贷款,在投产6年内给予0.07DKK/kWh的补贴。丹麦的热力网和热力站都有公众的投资,供热价格也由公众控制。

丹麦家庭采暖,在60年代也是按建筑平方米收费;到了70年代,改为按流量收费;到了80年代,根据法律规定,又改为按热量收费。室内采暖系统均为双管,单户住宅内一般用水平双管系统,公寓房屋则一般用垂直双管系统。每个散热器的供水管处都安有恒温阀。采暖计量有分户热量表及总热量表加热量分配表两种情况。热量表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如与热量计相配套的流量仪表,70年代为孔板式,80年代主导仪表为电磁流量计,90年代主导仪表则为超声波流量计,但户用小表还是采用机械式。热量分配计有蒸发式及电子式两种,由中介性能源服务公司根据热表提供的数据计算热费。整个供热系统的管网运行根据用户需要不断变化及时自动调节,属于动态变流量系统。

1.2.2计量供热收费政策条规

下面引用的部分条例是由丹麦住房与建设部于1996年10月9日颁布的,共4章,16条。节选如下:

1.2.2.1新建筑物应安装热计量装置(第八条)

⑴现有建筑物应于1999年1月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

在此之前,丹麦已有不少的建筑物实行了热计量收费,只不过是属于自愿原则。本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强制。它结束了自愿进行热计量收费的历史。

⑵热量表和热分配表应符合有关标准。

⑶热量表和流量表可以用于与供热商进行热费结算。这一点主要指的是计量总表。用流量计作为供热计量总表的前提是系统必须是平衡的。

⑷与消费有关部分的费用至少占40%这一点是意味着与消费无关的固定热费部分不能超过60%。

1.2.2.2对外墙暖气损失的修正(第九条)

⑴由该建筑物内的用户分摊。这一点与德国不同,它明确提出了外墙暖气损失必须分摊。

⑵如果售房时考虑了暖气的额外损失,则可不修正。

⑶暖气损失修正系数可用于与消费有关部分的费用,也可用于与消费无关部分的费用,或两者都适用。

⑷修正系数应根据现行的热力损失来计算。

1.2.2.3行政规定

⑴请求豁免者,由房产主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由地方当局决定。严格审查,使企图利用豁免规则来逃避计量收费义务的努力变成徒劳。

⑵地方当局可以对外墙修正系数的计算,运用范围及采用哪些修正系数等做出决定。

⑶地方当局可以对12条的工作收取费用。

⑷房产主和业主协会有提供计量装置和运用修正系数的义务,违背者将受处罚。

1.3、波兰

1.3.1波兰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波兰人口3800万,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0%。其气候介于东欧大陆性气候与西欧海洋性气候之间,属过渡性温带气候。最冷月平均气温为-1℃~-5°C,最热月平均气温17℃~19°C,年平均气温6℃~9°C。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有1140万套住房,其中城市760万套,76.6%采用集中供热,农村380万套住房,4.7%采用集中供热。在大城市,区域供热的热源为热电联产。热电联产的供热厂建在热用户密集区,它以低消耗高效率向用户保证供热,而供热锅炉在供热网中仅在热负荷超载时起到支持作用,在小城市,则设规模不等的锅炉房。住宅采暖以双管系统为主,只有少部分采用前苏联式单管系统。

90年代经济转型之前,波兰的建筑节能工作远落后于西方。房屋建筑为混凝土砌块,热损失大,采暖及生活热水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左右。供热采暖按建筑面积收费,对住户而言采暖收费也较少,其差额由国家财政部补贴。转入市场经济后,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波兰政府明确提出建筑热工与供热现代化方案。不仅对不少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而且对供热系统的热源、热网和热用户也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网的改造,包括应用高效保温管道、水力平衡及温度补偿设备;对热用户的改造,包括对室内采暖系统加装计量仪表及室温调控设备。与此同时,还对分散锅炉房进行技术改造,与集中供热管网相联接,并从燃煤改为燃气。例如,华沙供热公司拥有5个热电站和91个锅炉房,热网总长度1490km,负责向1.8万栋建筑物采暖,供热总量达4.45×107GJ。从90年代初开始进行现代化改造,1992-1998年间共安装差压控制器6700个,温度补偿器4600万个,换热站热表5500多块,改造规模十分宏大。

在波兰,热源、热网以及换热站的改造由热力公司负责。对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改造,主要的方法是加装散热器恒温阀使其适合计量收费。建筑节能改造效益十分明显。改造前供热量的80%-85%用于采暖,15%-20%用于生活热水;改造后用于采暖的热量低于65%,用于生活热水的热量高于35%。改造前人均收入的25%用于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煤气、水电、采暖、热水、垃圾清扫及房租等),其中采暖、热水费用占到所交费用的70%;节能改造后,采暖和热水费用降低至所交费用的47%。其中对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进行了改造。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加装散热器恒温阀使其适合计量收费。

在1992年热计量公司开始进入波兰,随后,在1995年开始大量引进热量分配表。采暖系统依用户用热量来计量热费的改造工作进展迅速,到1998年城市建筑中已有40%装有总热量表,15%的用户安装有恒温阀,13%的建筑装有热量分配表,10%的既有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采暖收费模式从按建筑面积收费变为按热量收费;对建筑物装有总热量表但未按户用热表的用户,按该用户建筑面积分摊热费。各热用户应缴热费由专门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计算,服务公司的劳动报酬由热力公司提供。1999年1月起波兰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热价进行协调。各地热价是根据上年供热(包括产热及分配)的实际成本确定。对于不同城市,供热成本不同热价也有所不同。其中华沙由于供热成本较低,热价也较为便宜。随着建筑节能法规的日益健全,采暖计量收费经验的积累,改革工作日见成效。按照政府的安排,在建筑物中安装热表的工作将在2001年全部实现。

1.3.2计量供热收费政策条规

有关热计量的相关法律和规章节选如下:

1.3.2.1由住房部(波兰政府改革后,住房部由国家内务行政部取代)规定,从1995年4月开始要求在新建筑和实施现代化改造的建筑中对于用热采用分户计量。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所有新建筑和实施现代化改造的建筑中,均需安装冷热水表,并实施热计量,要求将用热量按实际使用情况分摊到户。

1.3.2.2自1999年1月1日开始引入热量的市场价,政府不再补贴热费,热量的价格取决于它的生产和输配成本。这样一来,各个地区热力公司的热量价格是有差异的。差异来自热的生产、输配效率不同。

1.3.2.31999年3月经济部规定:到1999年9月30日,所有的热交换站必须安装独立的热量表,与上一级热交换站分开,独立计量供热与生活用热水量。到2002年,所有的新建筑和现有建筑都必须配备热表,计量用热和生活用热水。热费按实际用量收取。

1.3.2.4热量支付方式的规定

长期以来,波兰集中供热是按照住宅的平米数收取热费的,生活用热水是按每户人口数收取的,到1997年底,热量由财政部定价,但所定的价格只是一个大概数字,用户之间没有差异。在安装热表之后,就需要按照实际用热付费。到1999年底,所有住户都将按实际用热付费。付费包括两部分:(1)固定费用:用兆瓦(MW)作为单位进行计算,包括供热公共分摊部分等。(2)可变费用:按照实际用热缴付,通过热表读取,使用吉焦(GJ)作为单位进行计算。

1.3.2.5对于位置上不利的住户,应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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